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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2-19 22:27:30)
--  作者:law-credit
--  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 孙宝厚解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主 题:

解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时 间:

2010年12月14日(星期二)15时

嘉 宾:

审计署党组成员、
总审计师 孙宝厚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今天邀请到的嘉宾是国家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为大家就审计署最近出台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行在线访谈,就这个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等方面的问题为大家进行解读,欢迎您。[12-1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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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 孙宝厚]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12-1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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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第一个问题是一个叫“一场风花雪月”的网友提出的,很多网友对经济责任审计不是特别了解,首先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它与其他审计有什么区别?[12-14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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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我们平常所讲的审计一般是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或者绩效审计,它主要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12-14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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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通俗地讲,前者是对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进行的审计,后者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两者在项目组织、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都有明显区别。[12-14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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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和过程,中央出台新的规定有什么重大的意义?[12-14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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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我先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12-14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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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二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中央近期出台的干部管理监督和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对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12-14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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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三是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的需要。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等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完善。[12-14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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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四是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发展的需要。十多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快速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出台《规定》是为了总结经验,规范工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深化发展。[12-14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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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第二个方面,《规定》出台的过程。《规定》的出台经过了充分的酝酿、广泛讨论和征求意见,历经四年时间。[12-14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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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2006年,新修正的审计法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为了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审计署与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共同起草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并上报国务院。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征求了部分中央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09年上半年形成《条例(草案)》。[12-1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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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与国务院法制办商议后认为,吸收《条例(草案)》中的主要内容,对两办《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起草新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更有利于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基于以上考虑,在两办《暂行规定》和《条例(草案)》有关内容的基础上,重新草拟了《规定》送审稿。[12-1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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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经党中央和国务院审议同意,2010年10月12日,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正式颁布实施,并于12月8日正式向社会公布。[12-1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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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第三个方面,《规定》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对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12-14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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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第二,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审计目标,有利于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12-14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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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第三,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作为审计重点,有利于促使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推动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12-14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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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第四,对加强审计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是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有利于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12-14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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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谈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给网友介绍一下,经济责任审计可能有很多人知道有这个概念,我们这些年也一直在做,但外国就没有这个概念。据我们了解,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审计制度,但是只有中国在搞经济责任审计。我们这几年到国际舞台上,有关方面对我们的经济责任审计很感兴趣,我们也在介绍这是我们很有特色的做法。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一些国家了解了经济责任审计之后,他们认为中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富有特色的,也是富有成效的,有些国家也希望向中国学习开展这方面的工作。[12-14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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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孙总,请您解释一下哪些领导干部需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12-14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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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经过了范围逐步扩大、级别不断提高的过程。1999年5月,两办《暂行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只包括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审计署自2000年开始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12-14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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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根据目前全国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发展情况,以及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2-14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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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有网友也提出,审计署多年来一直在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请您介绍一下相关情况。[12-14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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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按照中央要求,审计署从2000年开始对省部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截至2010年,共对53名省部长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规模在逐渐的扩大,仅2009年和2010年就达到37名。通过对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为全面推进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12-14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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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艺表人才]经济责任审计后,审计机关需要出具什么样的报告?这些报告分别送往哪些部门、单位或个人?[12-14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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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需要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出具的结论性文书,分别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审计结果报告是在审计报告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结论性文书,主要是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12-14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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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鹰派人物]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主要发现了哪些问题?对这些问题是如何进行责任界定和处理的?[12-14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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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我先说一下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重大经济决策方面,部分决策存在决策程序违规、决策失误、决策执行不力、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问题。[12-1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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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二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方面,一些地区和单位在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土地保护等方面存在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不够到位、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12-14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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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三是财政财务管理方面,一些地区和单位存在财政预决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隐瞒转移收入、挤占挪用资金、虚增虚减利润、偷逃国家税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12-14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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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四是风险管理方面,部分地区存在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较大、预警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一些企业存在主业不够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不足、国有资产未能实现保值增值等问题。[12-14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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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五是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和监督方面,部分单位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管理层级过多、对下属单位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12-14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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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六是遵守廉政规定方面,个别领导干部存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侵吞国有资产,以及超标准配备车辆、兼职取酬、参与集资分红等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12-14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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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以上这些问题有的在机关表现的比较突出一些,有的在企业表现的比较突出一些,我在这里只是概括地讲,没有分企业和机关。[12-14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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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责任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责任界定。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将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根据十多年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经验,《规定》对责任划分种类作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将其划分为三种,即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明确了责任划分的依据。这种责任划分充分考虑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审计结果利用的便利性,更加明确和具体。[12-14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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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审计处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法移送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2-14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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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目前,审计机关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正在逐步建立与本地实际相符合的行政问责或责任追究制度,有的地方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考核、干部评议、行政督察等制度相结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2-14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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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normalman]经济责任审计如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审计评价?[12-14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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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很关键的环节。审计评价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则。依照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效的依据等进行审计评价。[12-14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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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二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计评价既要肯定主要工作业绩,也要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12-1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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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三是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的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应该审计什么就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还要强调的就是不能对没有审计的,或者是没有审计清楚的事情作出评价。[12-1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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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沉默的羔狼]如何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12-1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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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之所以要审计,就是因为有人关注审计结果,运用审计结果,所以我们要提交报告。为保障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规定》在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二是对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12-14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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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涛声依旧]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都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请问,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由谁来审计?[12-14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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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这个问题问得很好,我非常理解网友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在《规定》出台以前,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是由同级组织部门商请或者委托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规定》明确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在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也就是说按照“上审下”的原则进行审计。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审计署是最高审计机关,无法按照“上审下”的原则进行,《规定》明确在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按照总理指示具体组织实施。[12-14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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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586]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如何保护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12-14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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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这个问题也提得非常好,审计就是要监督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有明确规定,国家审计准则等审计制度规范,也有专门规定用于约束和监督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比如审计人员回避、保密、职业道德和审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12-14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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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规定》专门增加了一些条款,比如,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等。为了给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规定》还特别确立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时的申诉和申请复核制度。[12-14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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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时,提起申诉和申请复核的途径及期限,以及审计机关办理复查和复核的期限。主要内容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12-14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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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太阳天天升起]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目前还存在哪些不足、困难和问题?您对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什么设想?[12-14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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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首先,我说说取得的成效。十多年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1998年至2010年10月,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领导干部共计41万多人,其中:党政领导干部38万多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3万多人。审计查出由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造成的违规问题金额和损失浪费问题金额合计684亿多元;各级党委和干部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参考审计结果,免职、降职、降级、撤职和其他处分共计1.81万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0.72万人。[12-14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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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全国各级审计机关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向各级党政领导提交审计报告、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等超过40万篇,为党委和政府的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12-14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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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第二个方面,不足、困难和问题。从总体上看,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积极推进、不断深入,有效发挥了审计监督作用。但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12-14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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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一是审计对象尚未实现全面覆盖。《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在审计实践中尚未完全覆盖。具体情况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实现全覆盖;市(地、厅)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断推进,对市委书记的审计仍处在试点阶段;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规模逐步扩大,但是对省委书记的审计尚未进行过试点。[12-1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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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二是审计规范化建设不够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建设虽然取得很大进步,但仍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计划性不强、临时追加项目较多;一些地方仍然以离任审计为主,任中审计比重较小,审计时效性不强;审计内容不够规范完善,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不够科学准确;责任追究制度亟待落实等。[12-14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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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三是审计工作质量有待提高。目前,部分地方在审计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审计内容不够全面,仍然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缺乏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全面审计;审计评价指标不够健全,影响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客观评价等。[12-14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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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第三个方面,下一步工作设想。《规定》颁布施行后,全国各级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会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再上新台阶,谱写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新篇章。今后将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2-14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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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一是全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要求,在继续巩固和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省部级以下行政领导干部审计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和推进县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扩大市地委书记审计的覆盖面,稳步开展省市委书记审计试点。加大对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推动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12-14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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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二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建设。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共同研究制定贯彻《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印发《经济责任审计指南》等,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地将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制定与《规定》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12-14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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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三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各级审计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审计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深化完善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加强组织管理和协调,改进审计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12-14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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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打钩钩]请问孙总,您对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有什么建议?[12-14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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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这个《规定》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就是要促使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所以我想借这个机会对领导干部提一个建议或忠告:“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到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也就是说,领导干部要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12-14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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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网友对被审计人的审计结果是否公开,什么时间公开,多大范围公开都提出很多问题。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12-14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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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审计的结果应该公开,不仅把审计结果送给被审计人、他所在的单位以及相关的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甚至应该向社会公开,至于公开什么内容,或者以什么形式公开,实际上这些年审计的一些领导干部,我们已经把审计结果公开了。因为审计一个单位领导的时候,既是对他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也是对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事实上,我们已经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的形式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了。[12-14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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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规定》第38条,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际上有些地方已经开始探索,但只是初步的,还很不完善,还没有形成制度化。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逐步走向规范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公开,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12-14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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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风继续吹]规定总要一步步的完善,还有值得肯定的方面,关键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不落实到个人,有些官员就会肆无忌惮,请问如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您怎么来看这个问题?[12-14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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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按照现在法律的规定,审计发现问题或者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之后,在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会下达审计决定,要求予以纠正或者是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但是查处的过程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有的结果可能是由做出处理的部门予以公布的,这个时候离当初审计发现问题的时候已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就是要揭示问题,让有关人员得到惩处,并对健全完善制度,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12-14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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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不审不相识]在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制定过程中如何做到全面的审计突出重点,对组织部门提出的计划有没有一些约束的机制?[12-14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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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这个问题也提得非常好。我刚才讲到我们存在的不足和困难就讲到了计划性不够强,如何制定计划,如何做到审计突出重点,这确实是我们需要很好的考虑和研究解决的问题。面对众多的审计对象需要审计,审计资源总是有限的,我们不可能一下子把所有应该审计的领导干部都审计了,从道理上讲都应该审计,但如何突出重点,如何安排计划,都应该分清轻重缓急。[12-1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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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这些年有不少地方,大约一个干部任职期间会审计一次,有的是在离任的时候审计,有的是任期进行审计,大约是5年一次。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很好的协商,已经形成很好的制度,使每一个应该接受审计的人都能接受审计,但也考虑到审计机关的审计力量和审计质量的要求,要具体到每一个地方,应该审计哪些人,再去审计哪些领导干部,这个要根据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审计部门和其他的单位进行协商。[12-1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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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刚才网友提到如何制约审计部门,不存在谁制约谁的问题,具体审计哪些单位要由组织部门提出委托的要求,这个委托都是可以商量的。有的时候可能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建议,然后再由组织部门委托,最后确定下来。我想,既要坚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使所有的应该接受审计的人都能接受审计,同时也要使审计机关的审计任务比较均衡,使审计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否则审计需求过大,而审计资源有限,审计质量可能会受到影响。[12-1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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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网友也有这样的提问,现行的《规定》和原来的两个《暂行规定》有什么突出的差异?[12-14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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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这个问题提得很好。现在的《规定》是在原来的两个《暂行规定》基础之上发展演变来的,是根据这些年的实际情况和新的要求总结提升来的。现在的《规定》和原来的两个《暂行规定》差异可以做这样的概括。[12-14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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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一、审计对象提升了。原来的《规定》是县处级以下,后来扩大到地厅级,这一次明确规定所有的省部级及以下的领导干部都要审计,就是审计对象级别提升了。二、审计内容深化了。随着这些年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发展,大家认识到哪些是应该审计的,哪些是应该细化的,所以这次对内容更加细化了,都有明确的规定。[12-14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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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三、审计程序规范了。一开始的时候不可能规定的那么细,大家实际操作起来程序上还有一些灵活性,也有一些随意性和不规范性。随着这些年实践的深入,尤其是在大规模审计实践的基础之上,我们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所以,这一次从联席会议制定审计计划,到审计实施,一直到最后审计报告的出具,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等一系列的程序,都更加规范了。[12-14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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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四、结果运用强化了。这一次在《规定》里面不仅要求要审计,不仅要出报告,更关注这个报告怎么使用,所以就要求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结果的公开制度,就是使审计结果运用得到进一步的强化。[12-14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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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互相之间的配合更紧密了。因为经济责任审计和通常的审计不太一样。经济责任审计有联席会议办公室,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这是经济责任审计很重要的特点。这次在《规定》当中,对这些部门应该建立什么机制,如何运作都有明确的要求。[12-14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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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我想这就是新的《规定》和原来两办《暂行规定》的区别,突出表现在以上五个方面。[12-14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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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非常感谢孙总审计师接受我们的采访,今天中国政府网访谈到此结束,再见。[12-14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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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厚]谢谢主持人,也谢谢网友们对审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谢谢大家。[12-14 16:21]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2-9 22: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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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家义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专访

 刘家义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专访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09日   来源:人民日报

 

日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施行。事实上,自1999年开始,经济责任审计就已经作为一项审计制度在全国推开,那么,此次出台的《规定》有哪些新变化、新特点?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如何开展,可以发挥哪些作用?针对公众关心的这些问题,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接受了专访。

    审计制度亟须完善

    十年来共审计41万多人,查出问题资金684亿多元

    “《规定》的颁布施行,对于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发展,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健全完善责任制、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说。

    据了解,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两个《暂行规定》的施行,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审计制度全面推开,全国普遍开始了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要说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效,可以列举一组数字。”刘家义说,1998年至2010年10月,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共计41万多人,查出由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造成的违规违纪和损失浪费问题金额684亿多元,向各级党政领导提交各类报告和信息40多万篇。

    经济责任审计的另一种成效则是无形的。“试想一下,有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制约,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特别是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管理的过程中,会意识到对他们履行经济责任的合规性和效果要进行审计,就会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力。你想想从乡镇长到省部长,从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这么大的一个被审计领导干部群体,会因此避免多少决策失误和损失浪费!”刘家义说。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暂行规定》的许多内容已经滞后。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须进一步完善。“2006年修正的审计法,仅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亟须出台专门的规定加以贯彻落实。”刘家义说,在这种情况下,新规定的出台自然提上日程。

    范围涵盖省部级领导

    审计实现制度化,2009年至今共审计省部长37名

    “如果说《规定》最大的突破,毫无疑问,是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刘家义说。

    据了解,1999年出台的两个《暂行规定》确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尚不包括县级。2005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扩大到了地厅级。按照中央的要求,审计署从2000年开始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

    截至2010年,审计署共审计了151名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2009年和2010年,两年共审计省部长37名。短短10年,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就已走向制度化,发展可谓迅速。经过长期试点,审计署已积累较为丰富的审计经验,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审计方法,在审计技术层面已较为成熟。

    刘家义说,在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中,重点关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经济政策的执行、重大经济决策、财政财务收支、重大资金管理使用和重点项目建设、个人遵守廉政规定等情况,揭示了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政府负债管理和建立政府负债风险预警机制等建议。

    “省部级领导干部拥有着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掌管着大量的国家资源,他们能否切实有效地履行经济责任,关系到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刘家义说,《规定》出台后,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现了制度化,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在制度层面已走向成熟。

    审计结果有效运用

    将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许多高官因为腐败问题而纷纷落马,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能在反腐败方面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是独特的。”刘家义说,更重要的是,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经常性审计,可以发现和纠正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避免问题的扩展和蔓延,帮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从而清除腐败赖以滋生的土壤,遏制腐败行为。

    据了解,1998年至2010年10月,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领导干部个人经济问题金额20多亿元,各级党委和干部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参考审计结果,对4%的给予了免职、降职、降级、撤职和其他处分或责任追究,其中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7200人。

    刘家义说,经济责任审计并不局限于发现和查出问题,还要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多年来,审计机关在原来以离任审计为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任中审计,前移审计关口,力求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避免“秋后算账”,发挥“治本”作用。按照中央要求,审计署2009年和2010年审计的37名省部长中,有33名是任中审计。

    审计结果能否得到有效运用,直接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根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同时,《规定》还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等制度规定,也对审计结果的运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刘家义表示,《规定》出台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审计报告先礼后兵

    会留给被审计领导干部反馈意见或者提出异议的机会

    据了解,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要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那么,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能否看到这些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是否给予了足够的关注?

    刘家义说,按照程序,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此外,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报告还要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给被审计领导干部留有充分的反馈意见或者提出异议的机会。这也是审计结论客观公正性的保证。”刘家义说。

    如果换个视角来看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拥有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那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是否给予了足够的关注?

    刘家义表示,依法审计、保护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合法权利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要求。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就规定了回避、保密和审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制度,《规定》还专门增加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等规定。

    “有不少领导干部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后,查明了情况,澄清了问题,得到了正名。”刘家义介绍说,从1998年到2010年10月,各级党委、政府和干部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参考审计结果,澄清是非、提拔重用的干部占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干部总量的6%。

    为了给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规定》第三十二条特别规定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时的申诉和申请复核制度。同时,审计机关自身也有一些具体制度规定,约束和监督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2-8 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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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答记者问

审计署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答记者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0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审计署有关负责人。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答:《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审计目标,有利于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作为审计重点,有利于促使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推动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审计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是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有利于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

    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有哪些?

    答: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经过了范围逐步扩大、级别不断提高的过程。1999年5月,两办《暂行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只包括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审计署自2000年开始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根据目前全国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发展情况,以及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具体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问: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为了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在审计前述主要内容时,《规定》强调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问:如何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答:为保障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规定》在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二是对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2-8 21: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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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08日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依法依规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措施。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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