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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4-9 8:31:13)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在转型期凝聚司法共识
在转型期凝聚司法共识
2010-4-9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人民日报记者 白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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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社会的实现,民众自觉守法、服判息讼,有赖于法律尊严和规则意识的树立。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尤其在当前从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农民从乡土意识向权利意识转型的基层农村。社会转型也是法治转型,一方面是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激增,另一方面是基层群众对现代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的陌生。调解与判决孰轻孰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孰先孰后?这是基层民事审判实务中和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凝聚基层司法共识的关键所在。

  凝聚共识,需要深入理解转型中的基层,不断从基层的法治现场重新出发。在司法过程中要善用调解,不放弃判决;重视程序,兼顾实体正义。在乡村社会存在并生长着的“善良风俗”是产生现代规则意识的土壤,同时也是实现法院调解的法治本土资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连接点。

  江苏省靖江市江阴园区法庭女法官陈燕萍扎根基层14年,这14年恰好也是我国农村处在转型期的14年。她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摸索出的以“真心贴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注重释法析理,真情化解纠纷”为内涵的工作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资分析的样本。

  “真心贴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的司法意义在于,它体现了一名法官最大限度理解基层、汲取法治资源的努力。法学家卡多佐说过,“我们并不是像从树上摘取成熟的果子那样摘取我们的成熟的法律规则”。法院也不是一个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的售货机。在基层群众法治意识还不成熟的前提下,法官要尊重并培育他们的规则意识,从法治的本土资源中甄别良莠,善加引导。这时的法官,某种程度上是作为“立法者”的法官。

  调解在基层司法中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幅度,运用包括“善良风俗”在内的法治资源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让没有司法体验的基层群众进入到司法过程中,身临其境地感受法律的严肃和法庭的威严,产生法治信仰。陈燕萍在这一过程中的“释法析理”,就是把法律与情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最大限度结合起来。这也是对基层群众法治意识的培育。这时的法官,是作为基层法治意识“培育者”的法官。

  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等三项重点工作。对基层法院和法官来说,矛盾化解不是当没有底线的“和事佬”,而是作为“司法过程”一环的调解。法官的调解更不是对判决的否定,而是具有同样的法律严肃性,同样需要法官认真考虑法律适用、深入调查研究案件事实。

  “当判则判”时绝不手软,是司法权威的最终体现,是对无视法律规则和法治尊严者的训诫。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守住司法底线,是维护转型期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这时的法官,是作为司法公正“守护者”的法官。

  在法治转型期,法官将付出更多的能动性,要重视作为司法过程的调解,身体力行地培育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坚守司法底线。这是基层法官的当代使命,也是全体法律人的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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