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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5-2-11 21:33:10)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宣判 徐州铜山法院指定民政局监护被生父伤害、生母遗弃女童
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宣判
徐州铜山法院指定民政局监护被生父伤害、生母遗弃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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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娄银生  通讯员  夏友锋  吴  磊)2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民政部门提起的一起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并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案件。

    受害女童小玲(化名)2004年10月出生于河南焦作,父亲邵某系徐州本地人,母亲王某为河南焦作一名残疾人。在小玲1岁多时,邵某独自带她回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生活。平时,邵某打工赚的钱基本都是自己花销,酒后还经常殴打小玲。为了生存,小玲在邵某外出打工的时候,只好四处讨饭吃。令人发指的是,2013年,邵某竟然强奸、猥亵了当时不满十岁的亲生女儿。2014年6月该案案发,铜山法院于2014年10月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审判决生效。

    小玲母亲王某8年多一直未尽抚养义务,且自女儿被性侵案发后半年多对其不闻不问,有实质遗弃行为。祖父母早年去世,外祖母等亲属明确表示不愿抚养。小玲暂由热心村民张女士抚养,由于没有户口和家庭原因没有入学。

    在邵某涉嫌犯罪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该区检察院和法院对小玲的遭遇非常关注,撤销邵某、王某监护资格的问题已开始酝酿。但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暂时搁置。

    上述《意见》的发布使事情有了转机。《意见》第27条规定,有权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有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妇联、关工委等。还规定,被申请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七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张女士积极要求照料小玲,愿意承担监护责任。铜山区民政局1月7日向铜山法院提起撤销女童父母邵某、王某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该院审查后当日即立案受理。该案受理后,铜山法院院长王牧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多次进行走访调查,加强与检察、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征求各界专家、有关人士、社会公众意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裁判正确。关于监护权归属,小玲愿意继续在张女士家生活。经审理,铜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撤销小玲父母邵某、王某的法定监护权;二、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该案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判决立即生效。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5-2-11 21:28:01)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依法撤销监护权 司法发力护幼童
依法撤销监护权 司法发力护幼童
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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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到父母侵害、得不到父母照顾的孩子是不幸的,如果再失去法律的保障,则是更大不幸。

    2月4日,随着法槌的重重落下,11岁的小玲(化名),这个曾遭生父性侵的不幸女孩,总算彻底摆脱了违背伦常的家庭环境,获得新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

    爱护子女本是人之常情,更是法定职责,却总有一些失去人性的“恶魔”将魔爪伸向了自己的亲生骨肉。小玲正是不幸者之一。失去了亲人关爱,法律就要给予其关爱。然而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诸如“南京饿死女童案”等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每起类似事件发生后,各界对于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的呼声都很高,却难有一件进入法定程序。

    事实上,我国在法律上确立强制剥夺失职家长监护权制度已有20多年。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可是,长期以来,相关法律颇显粗糙,不仅规定模糊、覆盖不全面,也没有具体落实各部门的责任,更缺乏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救济。一方面,申请主体及具体权责不明确。比如,对于何为“有关人员”、“有关单位”,有义务“申请”却未申请时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语焉不详。另一方面,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孩子们的监护权最终归谁?被撤销资格的监护人能否在一定条件下申请恢复相关权利?在剥夺资格期间,他们有哪些权利?需要承担哪些义务?这些问题现行法律都尚未涉及。

    可操作性的缺乏使得之前全国罕有剥夺监护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这项制度几近沦为“僵尸”法条。如此尴尬局面的打破,源于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将散见于各部门法中的保护制度贯穿起来,将法律赋予各机关的权责集中起来,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更细化、更符合现实需要的解释,规定了撤销监护权的具体情形与程序,更是直接规定包括民政部门在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让相关主体履职“师出有名”。

    该意见还着力于调动全社会力量,整合村(居)委会、学校、家庭、妇联、福利机构等社会组织的优势资源,引入“家庭寄养、自愿助养”等各地试点成果显著的救济模式,让未成年人远离无人照顾、无人监护的风险。

    可以说,这份意见在公布之初就承担了人们对于唤醒撤销监护权制度的满满期待。本次小玲案件可谓相关意见第一次成功发力,可以说该案是社会各界携手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示范案例。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否则将形同虚设。受到父母侵害、得不到父母照顾的孩子是不幸的,如果再失去法律的保障,则是更大不幸,更是国家的失职。我们期待各级民政部门能够更加主动地行使相关职责,让法律的关爱更广泛地照进现实。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5-2-11 21:18:48)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父母“失位”后的法律“补位”
父母“失位”后的法律“补位”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2/11/content_93874.htm?div=-1
人民法院报记者 沈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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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不闻不问,亲生父亲多次殴打、性侵,11岁女孩小玲(化名)终于可以逃离这样噩梦般的家庭生活了。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同意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了小玲父母的监护权。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而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意见》的案例。

    亲生父母变成“狼”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现实生活中,竟有比虎狼还狠毒的亲生父母,对自己的孩子狠下毒手。

    2014年,北京一未婚幼儿园教师在宿舍产子杀婴。

    2013年6月,南京两名女童因家人忽视,在家中活活饿死。

    贵州一名11岁女童被父亲虐待5年,开水烫头、鱼线缝嘴、跪碎玻璃、针扎手指。

    诸如此类新闻屡见报端,社会公众义愤填膺却无力解救,公安机关紧急出动,最终也只能加以教育,让父母将孩子带回。可以想见,和这样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孩子生理和心理的成长受到不良影响不说,生命安全也没有丝毫保障。

    “孩子是我的,我想怎么对待就怎么对待”、“孩子是父母的私人财产”、“打孩子是家务事”……这样的观念根深蒂固。家,竟成了这些可怜孩子的牢笼。

    随着各类虐待孩子恶性事件的频频曝光,社会渐渐意识到,面对不负责任的父母,面对不正常的家庭,社会力量必须介入,保护孩子。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报告显示,2008年至2013年底,经媒体报道出的未成年人遭家暴案件多达697件,主要由亲生父母施暴,超过5成的案例导致孩子死亡。

    父母失位,社会不能再失位,保护儿童,刻不容缓。

    唤醒“沉睡的制度”

    未成年人受到家暴的案件如此之多,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却只是零星出现。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办公室副主任方芳介绍,近年来就只有2010年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1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决了一起因遗弃未成年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2014年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因家暴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以及前述徐州铜山撤销监护权案等少数几起。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胡云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很多,除传统观念的制约之外,立法比较原则,司法解释规定不够具体,行政机关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也是重要因素。

    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但没有对申请人资格、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作出细化规定。?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这导致这一法条几乎没有被执行,被称为“沉睡的制度”。

    而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申请人的资格和诉讼程序,对“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法律规定没有进一步具体化。政府有关规定也没有明确各职能部门在介入未成年人家庭监护侵害方面的职责、分工等。

    以上种种,导致未成年人在受到家庭侵害的时候求告无门,救济无方。为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意见》,针对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监护侵害后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对《意见》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这项政策具有历史性意义,将开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的起点,它标志着沉睡了近30年的法律条款终于要被激活,那种面对孩子在家庭遭受严重伤害而无可奈何的局面终将结束。

    逃离父母的孩子何处安身

    对于受到侵害的孩子来说,撤销父母监护权只是一个开始,未来的生活需要保障,何处安身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这正是以往法官在面对此类案件时难以“下槌”撤销父母监护权的原因之一。

    在小玲的案件中,铜山法院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这是《意见》给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佟丽华认为,这种政府“兜底”的制度解除了法院判决此类案件时的后顾之忧。

    此外,《意见》还创新地为失位父母留了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规定了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父母子女“血浓于水”,撤销监护人资格本就是“不得已而为之”,若能回归健康的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再好不过。

    胡云腾表示,父母亲情无人可以取代,上述规定是为了尽可能地促使当事人悔改,促进未成年人回归家庭,这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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