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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2-3-31 23:01:48)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要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学习好理解好贯彻落实好
要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学习好理解好贯彻落实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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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出了修改刑诉法的决定。刑诉法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的主要依据,更与保障人权息息相关,这次重大修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将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学习贯彻好修改后的刑诉法,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报也将以此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宣传重点,为此,特在理论周刊开设“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专栏,刊出法官、学者的相关文章,加以推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且是一次“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彰显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巨大成就,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对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与贯彻执行,离不开对具体修改条文的了解、理解,但是,更加离不开对此次修改刑诉法基本精神、修法取向的正确理解和把握。鉴于此,立足我们刑事审判工作实际,人民法院要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键是要在思想认识上进一步强化“六个意识”:

  一、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意识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体现了这一宪法原则。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同时通过完善证据、辩护、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人权的实际保障,更充分地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更鲜明地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内在统一的一贯立场,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发展。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在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扎实开展工作,把刑诉法凸显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思想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密切关联、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程序公正还具有其独立的价值。即使实体裁判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程序不公、不当也难以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认同和尊重,难以保障案件审理的法律与社会效果。当前,一些案件裁判之所以引发议论、质疑、炒作,往往并不是因为案件在实体处理上存在什么问题,而是因为法定程序没有得到切实遵循。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真正落实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要求,更加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各项内容,可以说都是围绕更好实现程序公正、体现其独立价值这一基本点而展开。司法实践中,在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依法出庭的规定,严格遵守二审开庭审理规定,严格遵守限制发回重审和上诉不加刑规定等方面,要下大决心,协调各方,以不折不扣的程序公正,促进更加全面的审判公正。

  三、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意识

  刑事诉讼由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个基本环节构成。哪一个环节都存在人权保障,哪一个环节都涉及程序公正。庭审功能意识,是要强调:法院审理案件,要把精力、功夫更多花在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有效质证、展开辩论上;是要强调:法庭审理并非只是法官审理被告人,而是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审三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诉讼活动,民主、公开、公正内涵更为丰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很多规定,如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完善辩护制度,恢复案卷移送制度,设置取证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明确二审开庭的范围等,都直接或者间接凸显了强化庭审功能的立法精神。这样的改革完全符合现代刑事法治要求,也有利于促进刑事诉讼整体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要严格遵守未经质证不得认证的原则,着力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进一步强化以法庭审理为中心、为重心的意识。通过高质量的庭审活动,把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审判作风展示在法庭,展示在诉讼各方和社会公众面前,确保审判效果,树立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

  四、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意识

  没有证据就没有诉讼,没有证据就没有公正。因此,我们说证据是刑事审判的基石。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一直较为原则,已难满足司法实践和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越来越高的要求。近年来,司法机关在细化证据规则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充分吸收司法实践经验,从明确举证责任、细化证明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及其配套制度,以及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等方面对证据制度作了重要完善。落实中,要克服难免遇到的种种困难,协调控辩双方,履行举证责任,排除非法证据,真正夯实刑事案件的质量根基。

  五、进一步强化审判效率意识

  近年来,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增加,办案要求越来越规范、严格,以致刑事法官普遍感到法定审限过短,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一方面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实事求是地适当延长了审理期限。这样的修改,对于构建繁简分流的科学审判机制,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的整体质效具有重要意义。法谚云,迟到的公正即非公正。要深刻认识到,立法作出上述修改,绝不意味着放宽了对审判效率的要求,而是为了更好协调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必须在确保案件质量基础上,同样重视、更加重视审判效率问题。要依法用好用足简易程序,要努力在法定基本审限内结案并切实贯彻均衡结案要求,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六、进一步强化接受监督意识

  王胜俊院长深刻指出:“审判权、执行权和其他权力一样,失去制约监督就会出现滥用甚至产生腐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落实,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越来越为社会各方面所关注。必须切实树立、进一步强化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把新刑诉法强化和体现法律监督的各项规定学习好、领会好,积极配合执行好;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公开审判、严格程序、公正司法,拉近我们与民众、与社会、与媒体的距离,增进彼此的信任,为刑事诉讼法的正确、严格贯彻执行营造更加良好的司法环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刑事诉讼法作出重要修改后,切实贯彻执行是关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3月26日在全国政法委书记首期培训班上,就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实施要求我们:“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王胜俊院长明确指出,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广大刑事法官的重大责任和重要任务;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得到正确、全面、有效、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准备工作已在部署、展开中,对其中几个具体问题已有初步考虑:

  一是要妥善处理新旧法实施的衔接、过渡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生效,距今还有9个月的时间。为保证新旧法实施有序衔接,在过渡期内,要按照以下原则把握好法律适用问题,确保稳妥处理相关案件:(1)现行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已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修改刑事诉讼法将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的,如有关证明标准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等,要继续遵照执行现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有关内容是刑诉法新的规定,应当区别对待:原则上,对于限制司法权力、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规定,如限制发回重审的规定,案件发回重审后未经补充起诉不得加重刑罚的规定等,现在即可参照执行;涉及公安、检察机关工作或者辩护、代理事项的,如案卷移送制度、庭前会议制度等,可与有关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在取得共识后参照修改后的法律执行。反之,对于司法权行使有拓展,而对当事人权利有所约束的新规定,如有关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延长审限的规定等,必须在修改刑诉法决定生效后才能执行。

  二是要有序开展学习培训。最高人民法院拟定于5月中旬,举办全国法院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培训班,对各高、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的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庭领导进行集中培训,同时,要将培训内容制作成讲义和视频,发放全国四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刑事法官,实现全员培训的目标;拟定6月中旬召开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研究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起草的配套司法解释,并对当前的刑事审判工作作出部署;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普通审判程序、特别程序等新的规则制作庭审示范录像,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展示修改后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便于广大法官掌握和运用。

  三是要抓紧完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配套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鉴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条文较多、内容重要,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准确、有效实施,早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讨论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即已密切跟踪立法完善进程,部署开展了相关司法解释修改的前期调研工作。下一步,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抓紧拿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情况,不断修改完善,确保在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生效之日同步施行。各地法院也要结合审判实践,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司法解释符合立法精神,符合实践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的出台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不仅对我们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党和人民对我们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支持和殷切希望。让我们振奋精神,迎难而上,以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发展,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2-3-31 22:59:01)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 不断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
不断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王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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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修改,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完善。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完善,充分展示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刑事诉讼法作出重要修改后,切实贯彻执行是关键。3月19日,周永康同志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员会第22次全体会议,对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抓好贯彻落实。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确、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是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广大刑事法官的重大责任和重要任务。要深入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深刻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要加快刑事诉讼法配套司法解释修改完善工作进度,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审判工作中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

  要进一步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同时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方面就切实贯彻这一原则作出了更加明确、更为严格的规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彰显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变化,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公开审判权、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各种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活动实现对各类犯罪的有力惩罚和有效防范,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要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意识,确保刑事案件质量。证据是刑事审判的基石,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在总结近年来有关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了重大完善。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设置了一系列旨在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配套制度;明确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强化了证人出庭的义务,同时加大了证人保护力度;细化了证明标准,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的主体,等等。广大刑事法官要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切实把各项证据制度理解好、执行好,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坚决摒弃片面重视口供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对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凡作出的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已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属实。必须重视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坚决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促进证人、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为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奠定坚实基础。

  要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确保审判活动公正高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缓解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问题,构建繁简分流的审判机制具有重要意义。要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用好简易程序,确保简单案件得到快速处理;同时,要将更多精力投入到被告人不认罪、相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审理中,使有限的审判力量、审判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和使用,提高刑事审判的整体质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对于保障庭审活动顺畅高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要深入研究、充分运用好这一制度,努力把相关问题解决在庭审前,把控辩双方争议点明确在庭审前,切实保障庭审顺利进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吸纳量刑规范化改革成果,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对于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的观念,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要进一步落实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诸多方面进一步体现和落实了这一原则。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明确法院职责、做好审判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政治法律责任。要切实做到相互制约,严把案件审判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对于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判处,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宣告无罪,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2-3-31 22:57:50)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以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契机 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
以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契机
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
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郎胜作辅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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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北京3月27日讯 (记者 张先明)今天,全国法院贯彻落实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全国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张军指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一次“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更好地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彰显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张军强调,全国各级法院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离不开对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基本精神、修法取向的正确理解和把握。结合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关键是要在思想认识上进一步强化“六个意识”。一要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扎实开展工作,把刑诉法凸显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思想落到实处。二要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司法实践中,要在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依法出庭规定,严格遵守二审开庭审理规定,严格遵守限制发回重审和上诉不加刑规定等方面,下大决心,协调各方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公正的立法精神充分彰显。三要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意识。庭审功能意识是要强调,法院审理案件,要把精力、功夫更多花在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有效质证、展开辩论上;法庭审理并非只是法官审理被告人,而是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审三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诉讼活动,民主、公开、公正内涵更为丰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很多规定,如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完善辩护制度,恢复案卷移送制度,设置取证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明确二审开庭的范围等,都直接或者间接凸显了彰显庭审功能的立法精神。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要严格遵守未经质证不得认证的原则,着力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进一步强化开庭审理为中心、为重心的意识。四要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意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充分吸收了司法机关近年来在细化证据规则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从明确举证责任、细化证明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及其配套制度,以及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等方面对证据制度作了重要完善。落实中,要克服难免遇到的种种困难,协调控辩双方,履行举证责任,排除非法证据,真正夯实刑事案件的质量根基。五要进一步强化审判效率意识。刑事诉讼法修改一方面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实事求是地适当延长了审理期限。这对于构建繁简分流的科学审判机制,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的整体质效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要依法用好用足简易程序,要努力在法定基本审限内结案并切实贯彻均衡结案要求,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六要进一步强化接受监督意识。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切实树立、进一步强化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增进彼此信任,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严格贯彻执行营造更加良好的司法环境。

  张军要求,刑事诉讼法作出重要修改后,切实贯彻执行是关键,要不折不扣认真落实周永康同志、王胜俊院长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指示精神。人民法院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准备期中,一要妥善处理新旧法实施的衔接、过渡问题,二要有序开展学习培训,三要抓紧完成配套司法解释的起草制订工作,确保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生效之日同步施行。各地法院也要结合审判实践,积累、总结审判经验,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得到正确、全面、有效、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主持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内容和立法精神作了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学文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全体刑事审判人员,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全体刑事审判人员,以及有电视电话会议条件的全国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全体刑事审判人员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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