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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道交事故损害赔偿案先行支付费用的处理

1楼
law-credit 发表于:2010-12-15 23:31:20
道交事故损害赔偿案先行支付费用的处理
林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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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占相当比重,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道路交通法的实施,特别是侵权法出台,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对道交案件侵权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等问题都逐渐达成共识,形成了统一的裁判尺度。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如先行支付费用的处理,法院之间,乃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庭之间,仍存在认识不一、做法不一的现象,有必要加以厘清。

  一

  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救死扶伤,往往是由肇事司机即侵权人第一时间先行支付伤者抢救等费用。进入诉讼程序后,先行支付费用如何处理,做法往往不同。有的原告在起诉时仅就被告尚未支付的各项损失向法院起诉,即诉讼标的额中不包含被告先行支付的费用;有的原告起诉时的标的额则包括被告先行支付费用在内的总损失。不同的诉讼标的额,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原告起诉的标的额不包含被告先行支付的费用,那么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先行支付费用,这样就会出现本可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先行支付费用,法院却不能判的情况。而如果原告不肯退还被告先行支付的费用,被告只得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才能追回先行支付费用,无形中增加了被告的负担,使之通过购买保险转移事故风险的合同目的无法在道路交通案件的诉讼中实现。

  鉴于此,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如何确定诉讼标的额。

  二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必须将先行支付费用纳入起诉标的呢?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被告肇事车辆未购买保险,如农村的部分摩托车。如果被告车辆未购买保险,那么,这时原告起诉的标的额是否包含先行支付费用无关紧要,因为不管是先行支付费用,还是判决支付赔偿,都是由被告肇事车主承担,这里区别先行支付费用和判决赔偿费用无实质意义。原告可仅就被告尚未赔偿损失起诉,如果原告诉请得到法院支持,先行支付费用视为先行主动赔偿。

  第二种情况是肇事车辆购买了保险,原告起诉时,法官应建议将被告先行支付费用纳入到诉讼标的,否则,即使原告的各项损失能够在保险限额内得到全额赔偿,法院只能仅就起诉的标的额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那么,原告也就不能当然获得被告侵权人的先行支付费用,因为没有将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在起诉时一并提起,应视为原告是对先行支付费用的自动放弃,被告的责任在于对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先行支付费用能够在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内赔偿,而原告未起诉先行支付费用的,原告应向被告返还先行支付费用。

  三

  那么先行支付费用的返还是否需要被告反诉?司法实践中认识做法不一:

  第一种情况,原告起诉标的本来就不包括先行支付费用,这时,若被告不反诉,法院则不告不理,对此,司法实践中做法基本一致。  

  第二种情况,原告起诉的标的包括了先行支付费用,这时若被告不反诉,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一是不予理睬,由当事人在判决后,自行向被告追偿和另行起诉被告,坚持这种做法的人认为,这符合不告不理的原则。二是在裁判文书中不作为单独判项,在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判项后,注明将先行支付费用退还给先行支付人或要求保险公司将先行支付费用扣留后直接给付先行支付人。还有一种做法就是在裁判文书中不一作任何说明,在执行过程中一并解决。这里就出现了一个争议,就是在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所有的损失后,原告若不主动返还被告先行支付费用,就会构成不当得利,那么这笔先行支付费用的返还,在被告没有反诉的情况下,法院主动裁判原告返还或在执行款中直接扣除后返还先行支付人,虽然符合情理,但无法律依据。

  对此,笔者认为,法院不能不管,也不能大包大揽。

  首先,被告的先行支付费用与道路交通事故案本诉标的密不可分,应属于本诉的附带之诉,就像借贷案件中被告偿还借款后,原告应主动将欠条或借条返还被告而无须被告反诉一样。如果原、被告双方对先行支付费用没有争议,原告应在得到保险公司足额赔偿后,主动将先行支付费用返还原告。如果被告不反诉,法院就不管,或者要求被告另行起诉,一是对不告不理原则的教条僵化适用,不符合经济诉讼的原则,同时也伤害了先行支付人先行支付抢救费用、救死扶伤的积极性,长此以往会出现肇事者不再愿意先行支付抢救费用,而保险公司的先行支付又手续繁多,没有当事人先行支付直接、快捷。这样,实际上最终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同时,法官对于先行支付费用,也不能径行在判项中列明,因为除有无诉判决之嫌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先行支付费用除了包括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抢救费用外,有的还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的摩托车、手机、服装等财产损失。如果原告仅就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这时法官直接要求原告返还先行支付费用,则明显超出了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侵害了原告的抗辩权。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先行支付费用被告没有反诉的,在庭审中,法官应当查明事实,同时征求原、被告双方对于先行支付费用是否存在异议,若无异议则在审理查明事实中写明“原、被告双方对先行支付费用没有争议,原告同意返还”后,由当事人自行解决,或在案件执行中一并解决,而不宜在判项中列明。当事人同意的,也可单独就先行支付费用的处理制作调解书。如果调解结案,可就先行支付费用一并解决,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如果原、被告双方对先行支付费用存有争议,而先行支付人又没有反诉的,则应告知权利人另行起诉,主张权利,而不宜在裁判文书中对先行支付费用径行判决。

  (作者单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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