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试行)
(2010年9月28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律师行业管理,规范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工作,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具有《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是指具有《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员。
第四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对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进行审查考核。
第五条 本会对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的审查考核采用书面审查和面试考核的方式。
第六条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申请考核时应当提交《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执业申请书;
(三)拟接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申请人原执业律师身份的文件;
(六)原执业经历和中止执业原因说明及对说明真实性的承诺;
(七)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七条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应当向本会提交《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申请书;
(三)拟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执业经历;
(六)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以及是否受到过行业纪律处分的证明;
(八)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会的统一安排参加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时间安排在本会网站公布,申请人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第九条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内容:
(一)在原执业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掌握律师执业技能的情况;
(三)品行、诚信表现情况;
(四)重新执业后的业务定位、执业方向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内容:
(一)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二)掌握律师执业技能的情况;
(三)品行、诚信表现情况;
(四)变更执业机构的原因和变更后的业务定位、执业方向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会在申请人提交全部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的审查并安排面试考核。
本会在面试考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通过面试考核的人员出具考核结果。
未通过面试考核的,在考核后六个月内不得向本会再次申请面试考核。
第十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