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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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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大忠:“律师参与群体性、敏感性诉讼的经验”  发帖心情 Post By:2010-12-23 0:16:45

魏大忠:“律师参与群体性、敏感性诉讼的经验”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都必须依据宪法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律师队伍作为法律人应当有更高的要求,时刻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则,对宪法心存敬畏,自觉维护和捍卫宪法的尊严和权威,而不应当只埋头做业务挣钱,不仅要做业务,还要关心国家大事,关心政治,关心社会上发生的大事情,关心突发事件,否则我们的业务也会迷失方向。

  在讲这个主题的时候,我必须要讲一下我长期以来思考的关于律师的四个问题:什么是律师、律师是干什么的、律师能干什么、律师应该怎么干。这是每一名执业律师的基本要求,身为执业律师,开始执业之前应该弄明白这些问题,但是,很少有律师真正思考、研究这些问题,对如此简单而普通的问题,很多律师甚至执业十几年、几十年的律师都没有搞清楚。

  一、什么是律师

  我认为律师不是商人,它是特殊的法律服务人员,律师执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律师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律师既要追求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社会效益,既要实现经济价值,也要实现社会价值,担当社会责任。

  二、律师是是干什么的,律师的职责

  律师不得维护当事人的非法利益,律师维护的一定是合法权益,不能什么利益都去维护,否则就会加剧社会的不公平,背离律师的宗旨,一定要深刻理解合法的含义,正确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当事人利益的关系,不能只要是当事人的利益就不分青红皂白一味维护,律师如同医生,在接受委托之前应该首先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定性分析,准确判断是否是合法权益,只有对合法权益才能代理。律师不能帮助坏人做坏事,不能为虎作伥、助纣为虐。

  三、律师能干什么

  律师应该干自己分内的事情,律师法28条规定了律师可以从事的七项业务,我认为律师不会游泳千万不要下水救人,甚至加重了社会成本和负担。律师不能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这是律师职业道德第25条的规定,律师不是万能的,实践中有各种律师自以为关系通天、神通广大,只要能赚钱,什么业务都敢接,什么事都敢干,做出许多与律师身份不相称的事情,有的律师居然收当事人的二百万元代理费,承诺给当事人拿到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批示。

  这个案例是律师代理当事人交通事故和伤害案件,在他的委托协议里居然约定律师要求交通队认定属于正常事故,不按交通肇事逃逸认定,不能因为被认定为逃逸而拘留当事人,代表当事人向公安机关陈述事实,不能因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而拘留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伤情控制在轻微伤。

  四、律师应该怎么干??规范执业

  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只有一个上司,就是法律。作为法律人如果不崇尚法律,试图规避法律,钻法律空子就是砸自己的饭碗。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执业活动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不夸张地说当事人就是律师的衣食父母。但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随心所欲,而应当依法,既要合法,还要依法,二者缺一不可。我一直在给一些年轻律师讲,千万要处理好合法和依法这两个概念。如果律师不重视依法执业,即使当事人的权利仍然是合法的,也不能得到正确的维护,反而给律师带来风险。

  对律师参与群体性、敏感性诉讼的几点体会

  一、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主要侧重于律师在办理群体性事件和敏感性案件过程中防范职业风险,实行自我保护角度提出的。如果律师自身难保,就没有资格维护他人的利益。

  二、讲政治、顾大局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同时也是社会活动家,不可能脱离自己所生存的环境从事法律事务,具有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应当有大局意识,懂政治、关心时事政治,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千万不能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众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预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低调做人、慎对媒体

  媒体是把双刃剑,实践中,不少群体性敏感案件通过媒体的暴光、监督、揭露、跟踪,确实得到了正确的处理,在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时候恰当借助媒体力量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律师应该和媒体交朋友,但是办理具体案子当中,如果和媒体交往不慎就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不应当把所有事情都告诉媒体,更不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和势力利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63条明确规定,承办律师不能通过媒体或者公共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阻碍司法公正的言论。然而,少数律师只要看见了敏感性案件就一马当先,通过不正当竞争案件揽业务,向媒体披露其代理名人案件等有影响案件的消息。自己还没有参与案件诉讼过程中,就在博客和媒体上为当事人发表辩护词和代理词,有的甚至连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都泄露出去,这样做很不严肃,极不负责,有极大风险,很容易构成侵权和泄密。这些律师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吗?显然不是,其实质是为了通过媒体炒作,使自己出名,这样的律师为同行所不耻。还有的律师为了让自己的案子办得顺利一点,通过媒体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和影响,最后适得其反,把自己栽了进去。

  四、同行相互照应

  我始终认为同行是朋友、是伙伴,而不是对手,更不是敌人,同行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照应,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时随时可能发生人身危害,一般情况下,群体性敏感性案件都有双方律师代理,在这种情况下同行应该有互助精神和互保意识,要经常保持联系和通气,我不是说串通案件,这个过程中如果有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对律师不理解,另一方律师应该予以澄清,所以不能幸灾乐祸,更不能落井下石,律师的风险不应该来自于同行内部,那是整个律师行业的悲哀。

  五、避免一名律师单独办理群体性、敏感性事件

  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危险很大,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律师近年来被案件相对人、办案机关侵害的事例屡见不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六、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群体性事件每个人想法不一,律师不能越俎代庖,当事人是否愿意起诉是他自己的事情,一定要让当事人自愿、主动地委托律师启动诉讼,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该是被律师动员勉强进行的,否则就留下了后患,给律师带来风险。

  七、沉着冷静,机智应对突发事件,不能和当事人说大话,要合理地帮助当事人确定客观合理的诉求。

  (根据会议速记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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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武:“以维权促稳定,破解维稳怪圈”  发帖心情 Post By:2010-12-23 0:18:14


陈光武:“以维权促稳定,破解维稳怪圈”
“维稳怪圈”,这几年早就有人提,正式在书面上出现,我个人认为是今年年初北京的一个调研课题组,这个课题组的研究报告被中青报庄庆鸿记者发出来了,影响很大。提出这个观念之后,不光把维稳怪圈作为一个概念,而且被理论界广泛接受了。

  维稳怪圈客观存在性我就不多说了,这个屏幕上出现了几个数字,大家都很熟悉,这些维稳投资越来越大,客观情况是维稳产生的效果越来越差,社会不稳定因素越来越多,“维稳怪圈”的清晰化、顽固化日趋严重。

  世界发达国家的行政开支情况占国民经济的比例,有几个数据,大家可以看一下,他们的行政开支比例基本上相当于中国的1/5-1/20,这个数字相当令人震惊。中国行政开支比例,很大一部分是维稳的经费,03年是37%,07年是39%,现在已经是52%以上,里面很大比例也是维稳的开支。

  中国财政用于民生的比例,以卫生方面的财政支出为例,中国卫生投入仅占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2%,印度是中国的2-3倍,美国是中国的5倍以上。社会保障问题上,美国、德国、俄罗斯的社会福利占财政支出的55%-60%,中国用于民生的指出,从目前统计的情况来看,在世界上占的比例是倒数之一。

  有关立法的滞后问题。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我想提醒一下在座的专家和律师们,你们能否在你们的权限范围之内,把劳教制度抓紧废除,是当务之急。90年代中期和国际接轨的时候,差一点就拿掉了,一直缓到了现在,所以现在劳教制度是非要拿掉不可的时候了,希望大家有可能的话,在自己的范围之内呼吁一下,其他的问题我就不多说了。

  破解“维稳怪圈”,大家心里都很明白,关于完善法律的问题,我想谈一点个人体会,这二十多年来的立法,我个人感觉有三个阶段,一个是咱们在进入WTO的前几年,这个时候是突击立法走在了国情的前面,为了让世界认可,这个时候的立法速度是快的、力度是大的,包括刑事诉讼法的出台都是一个非常好的,是国家主动立法甚至超前立法。后期在90年代末和后来的一段时间,相对来说比较平稳,理性立法,社会需要什么法,我们就立什么法,这个也是比较好的。但是最近几年发生了很多变化,个别例子大家可能都很清楚,因为搞行政诉讼比较多,其中国家赔偿问题,今年国家赔偿法经过那么多年的酝酿、讨论,终于出台了,突然发现一条“在法定期限内错误的拘留不用赔偿了”,二十多年前的刑事诉讼法刑事错拘留还赔偿,现在为什么不赔偿了?为什么出现这个现象?就是这几年的立法,既不是早期WTO之前的突击立法、超级立法,也不是后来的冷静立法,这两年的立法是被动立法,是强大的社会舆论和社会事实推动司法机关立法,在这种立法的状态下,被动立法出现的公权和民权的博弈,互相的冲击,必然要留有公权力的一些痕迹,其他近两年的立法也体现了这个情况,千呼万唤开出来的“两个规定”,我在网上也发了几个帖子,现在已经半年过去了,大家回头看一看,哪一位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根据这两个规定打赢了官司或者解决了刑讯逼供问题,这里也体现了在公权力和私权利博弈过程中公权力还是占有上风的,不会给私权利留出太大的空间和余地。

  关于律师的接访问题,在当地诉讼案件、敏感案件比较多。下层律师每天接待当事人10-20个,真正支持他进入诉讼程序甚至进入信访程序的非常少,大部分上访者在律师受案之前回家了,但是这种情况领导不知道,不知道律师做了工作,只有哪个案件非解决不可,跟领导反映了,领导发现了,又是这个律师搞得鬼。无论领导理解还是不理解,作为一个正直的律师都应该坚持这样做,把不该上访、不该缠诉的案件让他们的脚步停止在律师的桌案前。

  现在一旦出了人命问题,大家都是一个劲抢尸体,当然确实被公安机关抢走了火化了没有办法,如果尸体还在,律师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是可以以律师名义或者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委托社会机构,对尸体进行检验的,如果检验结果和公安机关检验结果一致,积极、及时动员当事人息诉。如果确实和公安机关结果差距很大,可以和有关部门反映,或者代理他进行其他的诉讼等等。我们所在这方面做得很多,发现出了问题以后,尸体还在,去年内蒙古有一个案子非常大,最后我亲自带着人去取样,到北京鉴定,发现和公安机关鉴定结果一样,缠诉了五年的案子最后息诉了。

  公正诉讼,好的律师不光要受到自方当事人的支持和尊重,有时候也会受到对方的当事人的尊重,如果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正常的胜诉,自己的当事人会骂你无德,对方当事人会骂你无耻。

  中国是泱泱大国,中国不能乱,中国乱不起。这是大多数人的共识,所以新的维稳逻辑应该是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合法权利,有了权利的保障才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有利益的均衡才有社会的稳定,这些解决社会稳定的治本之道,也是破解怪圈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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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新闻舆论监督与律师维权”  发帖心情 Post By:2010-12-23 0:19:13

周泽:“新闻舆论监督与律师维权”
很多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我都在参与,有的是我直接代理的案件,有的不是,是我代理的案件,参与辩护的案件,我都在不遗余力地通过自己的博客、通过互联网的BBS论坛,通过媒体来广泛、充分地去阐述自己的看法,揭露一些案件的事实,批评和谴责公权力的滥用对法律的践踏,这是我们一直在做的事情。从大家广泛注意到的,从06年开始批国家征收养路费制度,后来又挑起了针对养路费提起的诉讼,以及07年我起诉辽宁省公安厅侵害律师会见权的问题,之后起诉中国移动向手机用户争取手机月租费的问题,起诉过中国有线强制推广电视机机顶盒的问题,这些都是专门针对公权力机关和垄断的起诉。我现在也关注很多学生受教育权的问题,很多学校以考试作弊的理由开除学生,由于某个学生的过去的污点不录取某个学生,我甚至代理这个学生起诉学校和教育当局等多例诉讼,自己认为是在维护受学生的受教育权。

  这几年来,抓网民事件、抓记者事件,我一直都在奔走呼吁。08年辽宁发生的抓记者事件,08年第一财经记者被指控受贿案件以及“窝藏罪”“受贿罪”等罪名,也包括我前期的介入,后来魏大忠律师他们按照律师的规范去做的央视记者黎敏被抓事件,以及去年的“抓网民”事件,陕西的“诽谤案”,辽宁警察进京抓记者的案件,作家谢朝平涉及的非法经营案,最近正在进行中的宁夏王鹏诽谤案,同样是在宁夏发生的马忠奇逃税案,这些案件都是因为网民、作家或者记者写了批评性的报道,在网上发表了揭露性言论,对政府提出了批评,对政府的权力的滥用进行了谴责,对政府的决策提出了质疑,受到了以种种罪名进行的刑事追诉。除此之外,我还关注的一个领域就是刑事案件里刑事被告的人身权利、财产前来的维护、诉讼权利的维护。几乎所有的案件,我都通过博客、网络媒体、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的传播,这些年我感谢媒体之前把我捧上了天,给了我很多荣誉,比如推动中国的年度人物、时代一百人的律师之一,最近南方人物周刊还评选了一个年度魅力五十人,也把我作为候选人,你们现在把我还捧着,什么时候准备把我打入地狱的时候,我自己认为这些年这样做,不认为有什么问题,该打入地狱的时候你们尽管打入地狱。

  这些年做了这样的案件,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以及我自己的客观评价,若干的案件,没有互联网舆论的推动不会是这样的结果,包括辽宁警察抓记者案件,以及陕西警察抓作家的案件,以及宁夏王鹏诽谤案等等若干案件,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没有社会舆论的推动,这些记者、作家、网民,最终一定会被治罪,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都不拿出来公开诉说、公开进行谴责、声讨的话,毫无疑问,这些人一定会被治罪的,因为公检法权在一个地方,在某一个基层组织或者一个乡镇级别的党组织统一领导之下,这些人被治罪,当然就是组织的意志。所以说,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我可能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讲,伸张社会正义的角度来讲,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角度来讲,我不认为自己这样做有什么问题。

  坦率来讲,自己所做的案件,若干的当事人找到我,就是希望我能够把他们遭受的冤情和不公平、非正义,能够诉之媒体,向社会广而告之,这也算是服务于当事人的需求吧。

  在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里,都是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并行,协调有秩发展的结果。特别是在一个社会里社会正义不能得到实现的时候,社会正义又得不到伸张,一定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事情。做一个律师,我们不通过网络、通过媒体写这些东西,也许会更省事,也许我们不需要付出多少的劳动,可能我们仅仅陪着法院和公检法机关走走程序,我们的工作就完了,对一个律师来讲很省事,我们不吭声,不发言,对这个社会的不公平、非正义,我们不进行批评,不进行谴责,不进行控诉,我们也能把钱正到了。但是在今天社会里,我看到很多律师都不是这样,很多律师包括我看到的今天在座的陈光武律师等,带领自己服务的当事人,对他们遭受的不公平,进行不遗余力的声讨和谴责。我们看到大家都在这么做,很多律师一直在这么做,好像也没有谁被抓起来,也没有谁被打入地狱,通过律师做的这些努力,我们社会给了他们很正面的评价,也包括本人。我们做的一切是当事人所需要的,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是真正符合律师法所规定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样最基本的要求的。如果所有律师都能这样做,我也觉得非常好。通过舆论推动社会公正,推动具体案件的解决,有的时候可能会让我们很失望,有的案件做了很多的努力,没有什么结果,从这一个案里我们会发现,这个社会舆论对社会的公正的实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舆论推动了社会公正、推动了个案公正实现过程中通常是取决于决策者的道德自觉,如果哪一天在这个社会里,如果舆论能够真正地对我们决策者、对权力拥有者能够实行实质的影响而不是取决于他们的道德自觉,那个时候我们也许都不需要今天我们所做的艰辛,做一个案子做得这么辛苦,我们就毫不担心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

  (根据会议速记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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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公益诉讼与律师作为”  发帖心情 Post By:2010-12-23 0:20:22

李刚:“公益诉讼与律师作为”
我本人在04年从清华毕业做的博士论文的公益诉讼的课题,两年多时间,自己也沉迷进去了。05年弄了一个公益诉讼网,今年全面改版,新版刚刚上线,做得比以前更加漂亮一些。06-07年,我又分别到哥伦比亚大学和匈牙利中欧大学做了一年访问学者,就研究公益法问题。08年回国以后,没有再亲自以原告身份做过公益诉讼,一直在观察,一直在思考。

  今天吴革律师发言的时候提到过一句话,他说公益诉讼现在面临很大困难。吴律师的感叹和我自己参与的事情和我的观察是吻合的。但是我又要说,公益诉讼可能面临着从05-07年经历了媒体广泛报道,在那个时段我们看看大量的案件,从99年我们接到第一个被称为公益诉讼的案件被报道以来,公益诉讼走过了十多年,这两年时间案件相对比较少,但是也不是说没有。周泽律师介绍了自己大量的案件,我也注意到,凭我自己记忆,我看了今天与会名单,我注意到今天来到会场的有以下几位律师,都是公益诉讼的曾经的参与者,提出过著名的轰动的案件,比如乔占祥律师,曾经告铁道部春运票价涨价的问题,还有律师就机场高速不合理收费问题诉讼,陈凯律师就户口迁移案件进行诉讼,刘辉律师曾经就北京移动的话费套餐欺诈消费者提起诉讼。上海的律师里,有四位律师,都在不同的领域关注过公益诉讼,虽然说这个公益诉讼未必都胜诉甚至立案都存在问题,但是为媒体所广泛关注,最后有些在法庭之外获得了解决。我们注意到有位律师提出的就上海机场出来有一个延安高架不合理收费问题,法院勉强立案了,但是没有开庭,这时候政府把收费口撤销了,这就是成功。

  05年的时候,我自己也为了实践自己设定的公益诉讼的理念,自己也操作了两个诉讼,牙防组,后来牙防组撤销了,进京费案件,后来贷款建设高速通路费取消了,虽然诉讼输了,但是会有一定效果。但是公益诉讼走到现在,我们还是有一些争议和分歧,今天来到会场的律师我们交谈的时候,就公益诉讼的界定,我们可能还有一些不同的意见。我个人主张狭义的公益诉讼,如果大家去百度搜索公益诉讼这个词条,这个词条是我博士论文中所做的一个定义,下面引述了一个其他参考里的,就是我公益诉讼网的网站。

  公益诉讼,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是一个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我仅仅注意到我国的澳门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各有一条规定了公益诉讼的内容。在公益诉讼发源地??美国,没有专门的制度。在公益诉讼极其盛行的印度,也没有在诉讼法中规定,但是咱们国家,咱们的立法,咱们的学者积极地呼吁,希望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公益诉讼分别增订到要修订的立法中去。公益诉讼,用一个简单的话来说,就是由公民或者特定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针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通过诉讼的形式要求法院制裁违法,维护利益的这么一个以目的定义的诉讼。

  朱晓飞是中华女子学院的,最后有一个案件就是告香烟广告,被海淀法院接受,以北京东方公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她说真正的公益诉讼要实现两个目的,一是就是要挑出政府和一些大企业在执行法律中的违法现象,因为他们的违法一定带来普遍的损害。另一种目的就是针对希望提出一个问题,引起立法者重视,在立法还没有对他做规定的情况下,希望未来政策中作为增订。民事诉讼法学者修改稿做出的民事公益诉讼的界定大概是两种,一种是对诉讼主体缺位的,一种是诉讼主体缺失的,规定了特定的组织来提起诉讼。所谓的特定的主体缺位,广泛的利益受到损害,本来有主体,是国家、主体,但是虚位。货币扩散性的利益,受害人很多,但是因为成本的问题谁也不愿意诉讼。诉讼主体缺失的,比如曾经发生过流浪汉被车撞死,找不到家属,谁来替他维权?

  在我提交的论文里谈到的证券欺诈诉讼等等,严重意义上不在公益诉讼的范围,公益诉讼可能和法律援助有点交叉,但是不是法律援助,和其他诉讼有一定的或者说其他诉讼有时候是公益诉讼利用的一种形式,这样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拆迁诉讼、土地征收等等,可能有一定的交叉,但是不是一个包含的关系。

  公益诉讼面临着困难,也有一些突破,12月13日,昆明市中院刚刚审理了一个环境诉讼的案件,昆明市通过法院联合出台了公益诉讼的案件,又和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推动公民参与公益诉讼的一个文件,规定法院对公益诉讼要支持,检察院可以代表起诉,社会团体、环境团体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法院可以颁布禁制令,由公安局协助执行,昆明市还专门制定了公益诉讼的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原告的诉讼费、差旅费等可以由公益基金支付,被告判决赔偿之后,费用要进入这个专户进行管理使用,这些都是非常好的一种尝试。因为环境问题是大家都没有异议的公共利益问题,提到公共利益,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多律师做了这么多贡献,我认为未来律师还可以做得更多。我认为要增进律师之间的合作,比如最近沃尔玛几年前一个女工起诉,上百个以前或者现在的女工都可以在这个诉讼中利益得到保障,但是中国不存在,这种分散内容,一个案件起诉了,其他律师是否可以支持一下,在其他地方给予关注,那个地方更多的时候我称为炸弹式诉讼,遍地开花。

  集团诉讼绝大多数不是胜在法庭上,是胜在舆论,我非常赞成公共事件、公共问题通过公共的平台进行讨论。互联网是上帝赐给中国人民最珍贵的礼物,最近人民日报有一个文章说微博很给力。我认为微博、互联网和博客是我们的民众、我们的律师尤其公益诉讼的律师所可以借助的非常有力的工具和手段,我每天要在微博上消耗一个钟头或者两个钟头,介绍一些案件和一些诉讼的情况,我也介绍一些与诉讼无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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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武:“律师与社区公民教育”  发帖心情 Post By:2010-12-23 0:21:06

崔武:“律师与社区公民教育”
第一,我国律师的形势。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和敏感案件,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所以律师在重大敏感案件代理的空间确实有限,作用有时候不太明显。我国律师不能无所作为,全国这么多律师,群体越来越庞大,律师要有自己的作为。这几年以来,除了坚持办理宪法与人权领域的案件以外,还做了其他的很多事情,比如我是一个作家,我在报纸上写专栏,呼吁民主法治与人权。最近几年我们主要从事公民教育方面的一些工作,我觉得律师在公民教育方面有天然优势,因为我们懂法律专业,我们知道怎样操作民主法治人权,怎样把我们的理念变成实践。我本人又是一个教师,我懂教育,我也知道中国的教育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我们的教育就是培养少数人的精英教育,以牺牲大多数人为代价的应试教育。前几年钱学森提出了“钱学森之问”,怎样破解呢?我觉得应该通过公民教育来破解这个难题。

  第二,我们搞了一个公民学院,主要是培养一个理性的建设者,培养有理性、能够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知道公民的权利、又能够担当社会责任的现代的公民。我们的公民教育是培养建设者。

  第三,为什么公民教育必须先行呢?民主只跟利益有关,与国民利益有关的事情积极参与,反而有钱的人不愿意参与选举,因为选不选无所谓,穷人愿意去选举,所以民主与富裕的程度、与国情、与国民素质无关。这种观点我认为民主还是需要训练的。我注意观察了西方许多国家的民主经验,每个国家都重视公民教育,从小学开始,比如美国,小孩子每天要面对国旗宣誓,人人享有自由和正义,把这个作为他们的价值观,从小灌输,他不是天生就知道怎样操作民主的。

  我们目前的执政者认为我们国家的国民素质比较差,国情比较特殊,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所以暂时搞民主行不通,如果不搞公民教育,遏制公民教育,就是一种逃避,以这个作为借口来逃避民主进程。所以我觉得公民教育跟推进民主的关系是什么呢?公民教育要先行,最起码公民教育跟民主应该同行,要摆到重要的位置上。民主的训练非常重要,我们怎样去选票、怎样开会,怎样协商,怎样理性解决这些问题,这些都需要从小培训的。所以我们的民主进程、宪法与人权,离不开民主的训练,民主的训练就是我们的公民教育。我们整天宣传民主,不训练老百姓怎样搞民主,我们觉得是一种放弃。

  公民教育的内容,一个是普及公民知识,法律、政治、生活常识,这都是我们普及的东西。二是培养公民技能,怎样协商、怎样选举、怎样表达、怎样参与,这就是技能,培养公民技能。三是弘扬公民意识,公民意识里,有民主、法治、人权、理性解决冲突等等。四是发展公民行动,其中包括我们怎样去参与公众事务,怎样做社会志愿者,怎样帮助他人。

  四是我们在南京公民教育的实践,我们在南京公民教育,一是和南京的学校合作,和南京行之小学搞了一个公民教育的实验班,学校层面我们也搞了很多公民教育的实验,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权机制、沟通机制上着手,通过把民主的理念融入它的学校管理当中去,形成一种民主的校风,学生生活在民主氛围里,才能感觉到民主的珍贵,才能自己去用民主的价值观要求自己。

  我们在每个班级都有学生社团,引导学生通过社团怎样参与、怎样协商、怎样解决问题,怎样民主选举,通过社团促进公民教育。我们还和南宁一家教育局进行公民教育合作,最近我们研制了一个公民教育小公平素质评价报告,从公民知识、公民技能、公民态度、公民行动四个方面评价学生,而且都是学生自己评价,老师评价,还有社区评价,家长评价、国家的评价,如果在社会上获得荣誉,国家给你颁了奖,也可以纳入到这个评价方式当中去,我们这个是民主的评价方式。

  我们在南宁的一个社区搞了一个公民学院,社区公民学院是我们教育厅的一个副厅长揭牌的,目前我们成立了公民学院董事会,由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公民学院主要和社区合作办公,一套人员,两个牌子,一起合作。其中主要的内容,一是参政指导,领导社区居民怎样成立业主委员,怎样参与社区自治,引导他们怎样去选举,怎样去监督行政机关。另外还经常搞一些公民论坛,把老百姓的建议和呼声通过沟通的平台能够反映出去,解决他们的一些问题。我想只要有各种平台,才能帮他解决很多问题,矛盾大大化解。

  接下来是维权指导。南宁每个合作的社区里都有宣传橱窗,把律师的维权热线打在上面,如果有案件需要我们指导,我们可以给他们解答。

  民风引导,通过社区的民风评议小组,评选优秀公民,社区顾问我们也进行评议,而且定期在我们社区的橱窗里公布出来,形成民风的引导的范围。

  社区志愿服务,我们提倡社区的互助,通过社区志愿服务登记制度,把想要获得别人帮助的人和愿意帮助别人的人进行登记,形成一个互相帮助的氛围,我们不去鼓动大家学雷锋牺牲自己,我们是结伴互助。

  我们也开拓了一些市场,做了一些产品,做了学校公民教育的操作指引和社区公民教育的操作指引,还有教育局推进公民教育的指引,还搞了公民教育的三字经,对应传统的三字经。

  如果每个律师都能跟一家社区合作,和一个学校合作,把公民教育搞好,我觉得我们的社会大有希望。我们一个人的力量非常薄弱,如果每个律师都来参与公民教育,我们民主法治的进程、宪法与人权领域一定会更加辉煌。

  (根据会议速记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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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律师参与行政法律服务纵横谈”  发帖心情 Post By:2010-12-23 0:22:29

李晨:“律师参与行政法律服务纵横谈”

首先律师从事行政法律服务的大环境这几年有所退步,早晨吕立秋主任说有被边缘化的趋势,今年江苏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开会的时候,江苏省行政法学厅做了行政诉讼的报告,报告非常沉重,我自己还知道一些信息,全国行政诉讼受案数字大幅度下降,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空间越来越小,早上王锡锌教授他们这两年好像比较火的一个群体,大家去看看拆迁条例就是非常明显的例子。所以这个环境是在恶化的,但是越是在环境恶化的时候我们越要强调律师参与行政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

  我们首先要强调有树立律师的正面形象的意义。律师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职业,参与政治生活本来是常态,但是我们现在通过公开的言论、通过选举,条件都不太成熟,怎么办?我觉得通过参与具体行政法律服务,保持对政治生活一定的参与度,这是一个非常合适的途径。比如说这些年我老是讲,我们有三类案件,或者律师应该关注三部法律的落地,这三部法律落地,中国的法治建设会发生很大变化,大一点讲就是物权法,在天上飘,没有落地。二是行政许可法,搞行政法的人,我身体力行的,就是到处利用一切场合去讲,行政许可法这十年来中国最具革命意义的法律,真正落实到50%,中国的行政法治一夜之间前进二十年,没有问题的。三是信息公开条例。这三部法律真正落实了,围绕这一部法律多做一些具体而微的努力,就是对这个社会宪政建设、良好的公民社会建设的一个巨大的推进,这是一个参与政治生活。

  二是这个社会是一个公权力主导的社会,说实话,律师的形象在主要的政府领导心目中形象并不美好,我们06年开江苏行政法学年会,一个地委书记讲这个城市两类人最难管,一类人是少数民族摊贩,二类竟然是律师。我们不能脱离这个体制,不要做跳起来够不着天花板的事,我们还要和他们打交道,民商案件的机会少,更多参与具体的行政法律服务案件会有更多机会成为这些所谓的领导的座上宾,改变权力和主流话语者对我们的形象。

  三是市场体系。律师做行政案件,行政复议也好,风险代理,强调和谐社会、强调调解、强调撤诉、柔性执法等等,一般的案件做做也就罢了,现在涉及最多的是征地、城市房屋拆迁、劳动这样的刑事案件,现在的刑事案件四类最多,公安、城建、土地、劳动,因为我们经常讲这些案子,后面都有很大问题。这样的问题中,律师做风险代理,你不让风险代理,老百姓该请律师的请不起律师的人就更不会再请律师了。另一方面就是重要市场的问题,很多年轻律师上来就说我要做金融、证券、房地产,这几类哪一样不是和行政许可密切相关的?所以行政法律服务市场是一个含金量非常高、与其他行业、其他专业服务市场连接度非常高的一个市场,值得大家好好关注。这个市场发育不好,原因是什么?一个是有大家认为的打压原因,律师这样一个民间力量和中国任何民间力量一样,在现阶段一定是个受打压的对象,抱怨没有用的。这个时候我们更多强调的是自己的专业,强调自己正面的形象,律师夺行政法律服务,离开专业,当然说起来,离开专业任何律师一钱不值,在行政法律服务上尤甚。第一,你要做相对人的,他涉及切身利益,他研究法律可能比你透。你要做行政机关的,你要比行政机关的法规部门的专家们还要专家。专业储备的不足是我们现在这个市场做得不太好的一个根本性的原因。方法无非就是,一是完善自己的专业储备。我经常搞一些讲座性质的推广,也非常希望在座的圈内精英们给我们的律师、客户和社会公众做这样的推广。这是一。

  第二,我觉得鼓励说或者支持律师,尤其是年轻的律师们做行政案子,行政案子尤其是做原告的案子是最简单的一类案子,一点不复杂,把它告上去,所有的义务就归到对方,鼓励他们来做,鼓励他们做这样的事。

  最后,大家面临一个不好的环境,但是我经常讲要做律师尤其是行政法律服务的圈子,要保持不可救药的乐观。在这样的乐观的情绪的支撑下才能在这样寒冷的冬天,做到团结和相互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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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锡秋:“律师参与人大立法与监督”  发帖心情 Post By:2010-12-23 0:23:14

刘锡秋:“律师参与人大立法与监督”

律师参与立法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直接参与就是作为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参与当地地方法规的制定和全国人大法律的制定,人大代表 还可以列席立法会,我不是人大常委会委员,我是人大代表,我会列席常委会。还有接受委托立法,比如我们重庆的韩律师就是接受重庆市人大委托,由律师起草法律,直接参与。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我看世界各国立法规则,都有辩论的程序,唯独中国没有辩论程序。所以我写了一个文章,中国的人大立法不辩论,不但不辩论,把一个人大常委会分成六个组,技术上就有问题。

  间接参与有很多,有一个地区把全部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全部配了律师,免费给他做咨询,我觉得这个做法非常好。因为多代表不是学法律的,人大的活动全是法律活动,律师天生懂法,但是没有太多参与。可以作为法律顾问、学者和公民建议,什么时候人大真正立好法,就是每个人大常委会里,50%以上法律背景的人立法,这个立法就科学民主了。

  参加监督,一个是可以通过业务监督,通过自己代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监督政府,包括行政诉讼。还有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个叫做政治参与,前面是业务参与,打好每一个诉讼,就是对政府的参与,用诉讼手段监督。还有就是公民参与。

  今天的时代是一个民主的时代,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民主时代,一个法治的时代,这是毋庸置疑的,我们现在是个转型的时代,也是一个艰难的时代,我们每个律师身上都背着一个十字架,是在公权力强大的时代,律师都非常艰难。我们还是一个时代,我们是一个律师英雄辈出的时代,今天在座的就有很多律师英雄,历史将永远铭记他们的贡献。我们是个信用的时代,我们赶上了一个伟大的时代,当我们感到艰难困苦的时候正是需要我们付出的时候,所以有人说我们没有赶上战争当不了将军,今天的律师非常幸运,你们每个人都堪当大用。

  政治取向问题,今天的中国为什么要稳定?是因为我们看着一个政治制度的价值取向,我们要的是什么,我们今天要的是中国要成为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大的国家,我们今天是把经济取向放在第一,只有中国GDP做到世界第一,中国人均GDP在世界处于中游以上,这样的国家搞人权和民主法治,我们的国家就不会乱。目前情况下,你搞过多的,我有点不同意。共产党的使命就是要为人类寻找最美好的制度,这一点没有变过。我们的经济取向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仍然回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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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惠定:“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探析”  发帖心情 Post By:2010-12-23 0:24:08

谢惠定:“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探析”

 律师的作用,我个人认为在当今社会,在中国也是一样,越来越重要,选择做律师也是我个人的一个选择,在仕途的半路上转到律师的道路上,没有后悔。这几年的行政法业务包括行政诉讼虽然遇到了一些困难,但是我认为大家一定要坚持下去,不是我们无能,而是公权力太强大,我们一定要坚持。大家在感到最艰难的时候,我认为恰恰希望可能就离我们不远了。

  这次讨论会的主题,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我认为律师的所有工作可以说都是在化解社会矛盾,无论是给当事人提供咨询还是参与庭外和解还是诉讼过程中参与调解乃至于最后通过法庭,最后由法院做出判决。只要是依法进行的,我认为都是一种最好的解决矛盾的方式,靠压服或者靠其他的办法,胡萝卜加大棒的方法应该是逐步被抛弃的,应当依法,做律师的,没有别的依靠,只有法律。

  我觉得做行政法业务,无论是行政复议也好,行政诉讼也好,对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特别是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前面几位律师都讲了很多,向上一个阶段几位从事公益诉讼的律师表示敬意。我曾经也搞过环保公益方面的法律事务,我建议今后如果大家有机会,也可以每人给自己定一个指标,一年搞1-2个公益诉讼,这应当说是很有意义的一个事情。

  上个月国务院发了一个《关于加强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我认为这个决定很好,起草这些规定的人很多是过去的同事,也都很熟悉,这个规定为我们律师参与政府的重大决策也是开了一些方便的门,因为里面也提到政府的重大决策应当有合法性审查。我们律师,大家都谈了很多,有我们很特殊的特质,律师每天处理的方方面面的社会矛盾,深深扎根于社会的现实生活当中,非常了解现实,律师同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群体。因此,律师这个天然的具有提出合乎民众要求、合乎法律要求的这么一种能力,律师参与政府决策也确实是非常有必要的。

  党中央提出决策的民主化、决策的科学化,同时也强调合法,要符合法治的原则。我想律师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应当逐步去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个人觉得这也是律师应当发挥作用、也应当去努力的方向。至于律师怎么参与政府决策,我初步考虑了一些方面,我的文章里简单提到了,这些考虑都是很不成熟的。

  首先要参加政府的立法活动,包括地方政府、基层政府有可能的情况下要参加他们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以说是影响一片人的利益,不是个案。我国的立法,我个人认为基本的法律框架已经有了,但是许多很重要的立法还没有,比如说涉及到宪法行政法领域里的很多的大家也都感觉到有关言论自由的比如出版、结社的法律,都还没有。当年曾经有机构提出来,要制定像结社法、出版法等等法律,最后都变成了出版管理条例、社团管理条例,包括跟律师有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我都是直接参加的。

  我个人感觉,很多目前出现的问题是立法质量的问题,立法质量是不够的。刚才有律师也谈到了,这是因为程序上有些问题,程序上就是说目前的立法程序还是很不科学的,民主性、科学性都不够,今后律师应当积极参与进去。当然,在目前的制度架构上,我们的政府对这一点还是重视不够的。建设法治政府,大家都谈了很多,我认为需要两点,大家可能谈得比较多的是依法行政。另外就是放在更加前面的,就是党如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方面我也看了很多资料,但是好像没有看到多少有价值的报告,这个问题好像还是很值得我们研究的。

  做律师很有意义,我个人的体会,智慧很重要,律师怎么处理问题,凭借着法律知识,智慧、勇敢,处理问题要勇敢,不要畏畏缩缩,有的方面要节制,同时还要注意公正,律师还有一个最后的底线,律师自己办事不能越过法律的底线,不送钱、不做伪证,这是最基础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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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维国:“律师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发帖心情 Post By:2010-12-23 0:25:01

马维国:“律师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介绍一下政府法治的指标评价体系。我同注意到,我国很多事情在小步快走,不评论、不评价。我做一下我自己的认识,比如从今天上半年起,深圳某区党委升为党委委员资格,南京某区党委党委委员直选,某个地方的村支书采取民选,神华集团的一个国有矿的党委书记采取的是直选,这些消息是来自于新浪网的正式报道,但是国家没有正式评论,但是小步在快走,温家宝总理在深圳讲话,语重心长地强调政治体制改革要进行,如果不进行,改革开放的成果交得而复失。深圳特区三十年,胡总书记也提到了政治体制改革,要深圳不避任何风险往前走。所以我的看法是,我们国家目前的发展思想是不评价、不宣传,但是小步快走,很多同仁跟我一起看到了这个默默的进步。

  深圳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号召下,在温总理的迫切的再三提倡建设法治政府的号召下,深圳的试点走在前面,第一次把政府法治作为指标考评体系,并且打分,在全国还是头一次,尽管这个考评体系刚刚着手实施,但是使人振奋。在这个部分里,行政管理方式创新占15%,制度建设质量占15%,科学民主规范决策占15%,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有效占15%,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占10%,制约权力10%,观念提高10%,依法推进10%,第九项是社会公众对政府职能转变的评价占20%。下面的还有一些详细的指标体系里,12大项,每一项公众对政府的法治状况评价都占最高分,20%。详细的,我深圳法制办有很多同学和朋友做了资料交换,专门了解了一下。时间关系,不展开讲了。这样的试点工作在未来三年,深圳市将配合人大党委组织班子力量全面铺开。

  律师看到了国家法治在小步快走,我们一起投身到你怎么样为政府的法治体系做出具体的努力,我觉得作为一个政府律师,作为一个行政法的爱好者,你不能不关注政府法治已经到了指标考评体系阶段,尽管这个考评体系还不完善,有的人认为全国实施恐怕还有问题,但是毕竟已经开始实施了。

  我多年一直关注政府法治建设的发展,我有三点建议,我们考虑为政府法治的服务,应该纳入政府体制改革的思考中,因为我们个案来看,现在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但是要改变这种状况,要真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必须把政府法治建设纳入政府的体制改革中,以深圳为例,深圳在动议也在开始实行,把各局委办改成三个中心,比如决策中心、执行中心、监督中心,打破原有格局,这只有在深圳做试点才有可能实施。温总理今年在深圳讲话,我觉得有可能在深圳实行政治体制改革的试点。

  政府体制改革了以后,法治建设的状况是不同的,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问题。第二方面就是一定要结合经济结构的合理性的改革方向考虑你的化解社会矛盾。老百姓有老百姓的道理,是开发商发财,政府替它清道,老百姓不平衡,尽管它的要求不合乎补偿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它的不平衡是有道理的。这些矛盾的交织和政府的财政体制、税收体制、和政府的各项指标都有根本的关系。乡长书记一定是从本质上是善良的,不是愿意欺负百姓的,显然从国家到省里到地区,一项一项的指标和政策倾向,导致了他们必须这样做,要快速发展地方经济。所以考虑社会矛盾的化解必须纳入到政府的经济结构调整领域里去思考。

  第三,应该结合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去思考,政治体制改革是今年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我由此想到政治体制改革怎么改?我的看法是,党内民主化应该完善,党内民主化也是我们党中央作为中共党员靠着全党,把各级党委再进行一些试点和尝试,我和一些律师一样,我不赞成全盘吸收西方的政党体制,但是我们党内民主化遇到了瓶颈,就如有的乡镇书记、县长告诉说你说他怎么样的民主方法,当开常委会的时候这个书记本身是党委书记,管着组织部、管着纪委,又兼当地人大主任,在常委会让他一言九鼎。怎么办?大家可以设想各种方案,党内民主的完善是我们国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思考的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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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富杰:“律师服务与地方政府法制建设”  发帖心情 Post By:2010-12-23 0:25:52


何富杰:“律师服务与地方政府法制建设”
 第一,我认为律师发挥作用,首先还是对于政府立法,在政府立法过程当中发挥我们的作用。广东这边的做法,人大和政府有什么法规和规章制定,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征求律协意见,律协会把草案在网站上公开,由大家提意见。另外就是把立法项目交给相关的专业委员会研讨,最后提出一个代表律协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认为这个多年来我们做得还是可以的。上次在深圳开律师参与立法和行政决策的会议我也有一个发言,介绍了广东的做法,首先政府和人大对律师的意见和作用还是比较重视的。举两个例子,一个是城管综合执法条例,当时我们行政法委员会专门开过两次会来研讨,并且每次的意见他们也比较重视,一些意见也得到了采纳,媒体也有一些报道。作为城管来讲,起草城管执法条例是想怎么扩大他的权力,怎么管小商小贩。但是作为律师,我们考虑的是怎么样规范他的权力,不能让他任意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怎么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角度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另外是广东的养犬条例,现在养狗的人很多,当时我们开过两次会,委员一致反对养狗的,因为觉得这是一种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如果有钱也可以做社会慈善,但是养狗也是人家一种权利,我们这条意见没有被采纳。我们当时提了一个意见说政府要限制或者是减少养狗,这方面没有采纳,但是其他意见,政府还是给予了考虑。我认为首先就是在立法过程当中,这是发挥律师作用的很重要的平台。律师除了要执业,做业务赚钱,这是一个社会效益,是我们对社会的一个贡献,建议政府制定一些好的法律,而不是恶法,包括现在的拆迁条例,我们尽量提一些好的建议,最后采纳多少,可能要利益平衡和博弈的过程。作为我们来讲,我们首先发挥我们的作用,作为我们的专业来讲,这是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就是做政府的法律顾问,广州律师在几个重大事件当中的作用得到了政府的肯定,包括一个是烂尾地,律师协助政府解决了。另外就是城管和回民有一个冲突,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非常大,因为当时回民被打伤以后,回民非常团结,在广州就有七百多家拉面店,青海那边的回民得知这个消息以后,很多人准备南下,到广东来找政府讨说法。因此,律师出面,协助政府把这个纠纷处理掉了。

  还有一个事件就是塌楼事件,当时楼塌了以后,引起很多社会动荡,很多人要搬家,到宾馆去住,政府提出免费公证、免费评估,提出很多很好的建议,政府采纳。政府认识到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当中的作用,因此广州在09年3月23日出台了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规范性文件,这个是首开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确定政府部门购买法律服务的先河,通过政府招标,规定了律师的一些条件,比如说这个所要有20名以上的律师,律师要有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等等,最后大家通过政府采购投标,第一批选择了10家所,大家来应聘。同时多名律师被选为政府咨询专家,咨询专家除了有律师以外还有教授等等,这个也可以发挥作用。

  第三个方面就是行政诉讼,我做行政诉讼,我既代理原告也代理被告。

  今年我代理的比较有名的案子跟大家分享一下,通过案件的代理也是一个普法的过程,包括对政府和公众。这个案子是因公牺牲的行政不作为的案子,这应该是全国第一例。当时有一个收费工,跟单位签订的是用工合同,他在收费过程中与一个司机发生冲突,司机强行闯关,他被撞死了。其他的赔偿都拿到了,但是家属认为,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是他行使收费职权是行政职权,应该是属于因公牺牲,要求所在单位认定他为因公牺牲,但是所在单位认为这个职权它自己没有,就向上级部门市园林局上报,但是市园林局认为这个不符合因公牺牲条件,已经给你工伤待遇了,不会再给这个待遇。当时我接受委托以后,当时我是广州市司法局推荐的,推荐了三个律师最后选择我来代理。我接受以后先向对方发了律师函,园林局也有律师,也回了一个律师函,说他们认为这是不符合条件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他们是不能作为的。后来我们就进行诉讼,首先到区法院,区法院下一个裁定说这个不属于行政诉讼,属于民事纠纷不予受理。我们上诉以后中级法院裁定它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为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后来我们问法官进展情况,他说因为涉及到法律适用,他们专门请示省高级法院,现在关于因公牺牲认定方面,现在基本上没有法律,就是靠民政部的一些文件,因此对这个文件到底怎么适用,这个确实存在很大争议,对方认为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依据,但是我认为是有的,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等说事业单位因公牺牲可以参照公务员因公牺牲认定的,既然有这样一个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补偿多少钱,有这个标准,就说明有一个潜在前提,就是说你可以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事业单位的人可以被认定为因公牺牲。因为一审法院判决我们胜诉,后来对方上诉以后,二审法院又维持。后来跟他们协调,他们还是不执行,我们就申请了执行,最后法院给他们做了工作,最后我们向有关领导写信反映,最后我们判断应该是有领导批示,正好也赶上领导换了,新的领导上来以后很积极,这个事情很快就解决了。

  第四是法制宣传,比如接受媒体采访,当时广州楼倒的时候,当时他们也采访了我,我觉得拆伪建这是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很多人对这个问题理解得不是很准确,我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有一个批复,认为是强制强出,这是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

  第五个方面是作为专家,一定要参加案件点评会。广州中院和广州法制办每年都搞一个案例点评会,对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选一个案件进行点评,今年首次邀请了省律协和市律协派代表参加他们的案例点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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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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