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与矛盾凸显期,纠纷剧增给法院带来巨大挑战。为此,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倡导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方参与、社会联动的纠纷解决格局。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在多元纠纷解决制度中的作用仍未受到足够重视,律师与法院之间的良性关系亦未被理顺。相反,法官与律师之间不但未能相互理解,反而产生了一些误解与不信任。有时候,律师甚至被认为是为了物质利益而教唆当事人缠讼闹访的“挑讼者”,甚至被视为案结事了的“障碍”或“敌人”。
事实上,律师与法官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律师与法官在“为了正义”这一终极使命上是一致的,只是所处的位置、立场、方式不同。律师是社会稳定至为重要的中间力量,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或“减压阀”。在化解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是十分独特和显著的。一方面,律师是公权力的制衡者,其凭借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而受到当事人信赖带来的优势,从而能够恰当地把当事人的诉求最终纳入法治轨道来解决。在一些当事人双方对抗激烈的难办案件中,法官往往难以促成调解,而此时,由律师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析之以法,所取得的效果也许远比审判效果要好,而且更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实现双赢乃至多赢的效果。
因此,法院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畅通交流渠道,协力化解纠纷,促进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而这种良性关系的建立,需要律师和法院双方都要明确定位,做好自己。
从律师角度来讲,一方面,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及不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合理调整诉讼预期,客观、准确地权衡各种利益关系,帮助当事人在双方博弈过程中找到利益平衡点,以更好地寻求纠纷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律师协会应当积极引导、鼓励律师参与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建立由律师组成的第三方息诉息访平台,从中立第三方的角度为当事人、上访者提供法律咨询,评估并疏导其利益诉求。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受到为种种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的驱动,如今有些律师非但没有起到这种作用,反而成为调解的不利因素。因为他们往往集中关注的是法律问题,更多强调当事人应该为权利斗争到底,而没有从对当事人最佳的层面来权衡诉讼还是调解。在这种执业思维和心态支配之下,诉讼注定会演变成一场漫长的时间、金钱、精力的消耗战,所谓的“据理力争”最终结果必然是一场两败俱伤的零和博弈。因此,律师在纠纷解决中需要学会妥协和双赢,懂得为当事人盘算并获取最大的实在利益。
从法院角度来讲,一方面,法院应该多加强与律师的互动交流,增进彼此认同。法院和律师协会应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各种沟通交流机制,促使其规范化、多样化、常态化。例如法院与律师协会可以通过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恳谈会、联席会议等形式,就司法实务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集中探讨,通过讨论取得共识。对一些敏感性、群体性的难办案件,可以联合律师协同化解矛盾,加大律师参与调解和息诉罢访的力度,共同实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法院需要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共同提升职业尊荣。法院应加强便民利民建设,方便律师参与诉讼;加强审判公开,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重视倾听律师意见,保障律师的辩护权;注重司法礼仪,提高律师的司法礼遇。正如古语所云:敬人者,人恒敬之。唯有法院与律师相互尊重,方能实现良性互动,协同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