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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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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献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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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发帖心情 Post By:2012-4-16 23:36:00

加强案例指导 统一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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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北京2011年12月20日讯 (记者 张先明)为了落实案例指导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审判业务指导方式、统一裁判尺度的重要方面,对于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这次发布的4个指导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个,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所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精心编选并发布,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注重关注和保障民生,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介服务的公平竞争,平等保护房屋购买者和中介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督促和教育当事人自觉履行约定义务,倡导恪守规则、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道德;三是准确认定新类型受贿犯罪,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依法严厉惩治贿赂犯罪的期待,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四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为有效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提供指导: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这样既可以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能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为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提供指导: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这样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为处理利用新形式、新手段收受贿赂的案件提供指导: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以及为掩饰受贿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这对于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有效查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类型受贿案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为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指导: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对判处死缓的累犯和8种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组织学习,把握精神实质,严格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进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希望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新闻舆论界和社会各界,理解、关心和支持案例指导工作,形成重视、支持案例指导制度的良好氛围,使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发展完善,更好地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
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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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这是落实建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和处理矛盾与纠纷,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又一有力举措。

  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丰富与发展。发布指导性案例是沟通司法与社会、联结法律与现实,充分发挥司法社会功能的重要方式。指导性案例具有指导性、典型性、实用性,对于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广大法官应当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好同类案件。

  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法律权威,需要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作为我国司法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教育作用,形成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工作机制,从而统一司法尺度,准确适用法律。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可以使法律的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得到充分的维护,使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全面获得昭示和落实。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效指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相对于抽象、稳定的法律条文,案例具有较强的适应性,既可以将抽象法条具体化,以案释法,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又可以通过个案提炼形成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裁判尺度。用已决典型案例指导待决案件的裁判,在“抽象到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增加了一个“具体到具体”的参照,对于培养法官正确的裁判思维模式,端正司法理念,保障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作用。

  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实现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良性互动,需要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指导性案例是法律与实践结合的产物,是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是“活生生的法治,是应然规则的实然形式”。

 

 

用好用活指导性案例 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张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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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这是贯彻落实案例指导制度要求,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为帮助广大读者全面、正确认识案例指导制度的内容和精神,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问: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或者有关刊物编发的案例有何区别?

  答: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前发布的各类案例有明显不同。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举措之一,为了创建并实施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专门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仅不同于以往任何单位和部门发布的案例,也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发布的或者刊发的各类案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名称不同。指导性案例是规范用语,只有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发布的案例,才能称之为指导性案例,而以往发布或刊发的案例只能视为有参考作用的案例,具有特定指导性,也没有统一指导性案例的称谓,今后通过其他途径刊发的各类案例也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二是程序要求不同。指导性案例均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编选,必须预先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案件原审法院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征求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均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其他案例的编选和发布则无此程序要求;三是指导效力不同。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作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作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

  问:指导性案例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应用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请问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

  答:法官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规定》没有作明确要求,主要考虑到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方式是示范性、规范性和引导性的,不宜强行规定某种方式。但是,为了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我们正在起草具体的操作规范,力求给当事人和广大法官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意见。正确运用好指导性案例,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准确把握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所归纳的指导信息,不得超越裁判要点的指导意见借题发挥。比如,本次发布的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其裁判要点就是:中介公司(往往通过格式合同)与买方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的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同时甩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意(不得跳单)受法律保护。此约定不属于格式合同中单方设定的霸王条款,其目的是保护中介公司的正当利益,维护交易诚信。但是,当买方通过其他正当途径可以获得相同的房源信息,则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其行为不构成违约。目的是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机构更好服务、公平竞争。因此,法官在参照本案例时,只能以上述裁判要点为限,不得扩大适用到对中介费合理不合理等问题的审理上。二要切实把握“类似案件”标准。类似案件不仅指案情类似,更重要的是指争议焦点类似。如果案情类似,但当事人诉讼争议的焦点不类似,如上所述,当事人争议的如果不是“跳单”纠纷,则不得参照上述指导性案例。三是“参照”主要指参照指导性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阐释的法理、说明的事理,不是比葫芦画瓢参照具体的裁判结果;参照也不同于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必须作为根据、依照,只要类似案件的裁判符合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可以引用为说理的依据,也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具体引用。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要求法院参照某个指导性案例,法官可以在裁判过程中或者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中作出回应并说明理由。

  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后,地方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今后是否可以继续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答:各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例凝结了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智慧,是重要的司法资源。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都很重视通过分析研究案例总结审判经验,制定相关规范,指导审判工作,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案例指导工作的沃土和后盾。所以,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后,仍然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继续总结案例裁判经验,指导本院或者本辖区法院的审判工作,并注意发现、培育及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为了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进行规范,充分发挥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例指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9条专门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也就是说,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具有典型或者指导意义的“参考性案例”,但不得称之为“指导案例”或者“指导性案例”,且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至于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编选典型案例材料供法官学习研究借鉴。这样要求,既保证了指导性案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有利于各级人民法院注意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审判工作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下发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请问社会公众如何参与案例指导工作?

  答:我们要构建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充分体现司法民主要求,对社会各界开放并欢迎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的司法制度。《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社会各界人士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推荐。之所以要求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而不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推荐,主要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选择指导性案例时,不仅要看某一份裁判文书,而且要看一审、二审乃至全案的相关文书或材料,了解裁判的法律与社会效果。而这些材料和信息,只有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才可能全面掌握,所以,采取社会各界人士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建议的形式,更为便捷、稳妥。为了体现对社会各界人士推荐意见的重视,《规定》还要求: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对社会各界人士推荐的案例,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并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高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人士推荐的指导性案例,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这些规定,体现了人民法院欢迎、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案例指导工作的态度。另外,在具体工作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在选择或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推荐指导性案例时,也注意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拟成立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今后,我们要把征求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前的一道程序,将指导性案例作为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切期待的常规工作机制。

  问: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4个指导性案例,能否谈谈这些案例的出台过程和相关考虑?

  答:如何选好、发好首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高度重视,有关业务部门和相关地方法院做了大量工作。虽然这次只发布4个案例,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从各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推荐的100多个案例中遴选出来的,说它们是百里挑一并不过分。不仅如此,我们还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工作程序: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各方推荐来的案例,要严格依照《规定》确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挑选;案例挑选出来以后,要按照指导性案例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论证、完善,如要提炼“裁判要点”等,然后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征求意见,听取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照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的,才能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

  这次发布的4个指导性案例,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个。分别涉及居间合同纠纷,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对于利用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的认定,以及对实施极其严重犯罪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把握等方面的问题。总的考虑是,一要确保这些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正确、案件裁判的法律与社会效果良好的案例,尽量避免对之产生不同看法或分歧;二是这些案例要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特别是对于中、基层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三是考虑这些案例要有现实指导意义,比如对于新类型受贿的认定问题、刑法修正案(八)相关内容的理解把握问题,都涉及新情况的处理或新法的适用问题,需要通过个案逐步探索稳妥的处理方法,不断总结审判经验,以为将来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创造条件。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后,我们会认真研究各级人民法院、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对这些案例的使用、评价和看法,不断完善此项工作。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2-4-16 23:42:4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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