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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09-12-16 15:32:02
--  江必新:司法要理性面对政治影响力 维护公信力
江必新:司法要理性面对政治影响力 维护公信力
2009年12月16日 12:44:06  来源:中新网

最新一期《求是》杂志刊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的文章《正确认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文章指出,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司法要理性面对政治影响力,维护公信力。

文章称,近些年来,在司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有些人从理论上提出司法应当“去政治化”,主张司法独立于政治;也有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面对实际问题时,不知如何正确处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为此,有必要对司法与政治的关系进行深入思考。

    文章指出,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司法权是政治权力的组成部分。第二,司法本身就是政治的创造物。第三,司法的结构和布局是应政治的需要而构成的。第四,司法是政治过程的一个环节。第五,政治力量决定着司法机构的人员组成。第六,司法承载着重要的政治功能。第七,主流政治意识形态实际影响着司法的运作过程。第八,司法权离不开政治力量的支撑和保障。

    文章提出了处理司法与政治关系的基本原则,为以下几个“既要,又要”:

    一、既要防止忽视政治的倾向,又要防止泛政治化的倾向。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有本质上的区别,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所代表的利益主体空前扩大,政治的建设性作用也日益彰显。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剥削阶级作为整体已经消灭,但敌对势力仍然存在,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不应疏离和逃避政治,而应当积极理性地面对政治。这并不意味着要将司法泛政治化,而脱离司法审判职能,无视法律规范。我们既要防止忽视政治的倾向,又要防止泛政治化的倾向。

    二、既要有正确的政治意识,又要有健全的法律意识。司法工作者生活在政治社会之中,不可能不受各种政治因素包括政治观点和政治意识的影响,不是受这种政治因素的影响,就是受那种政治因素的影响。只有树立正确的政治观点,养成正确的政治意识,形成正确的政治立场,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司法工作者,还必须具有健全的法律意识,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要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做宪法和法律的捍卫者;要熟悉宪法和法律规范,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搞机械、僵化的“法条主义”,不搞孤立封闭的法律中心主义;要正确行使司法裁量权,善于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全面分析社情民意,全面考量利弊得失,防止司法审判权的滥用;既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又要克服法律万能的倾向,注意发挥其他治理手段的功能。

    三、既要强调适度的司法能动,又要防止司法盲动和妄动。司法能动作用的加强是当代司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面对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司法机关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以进取的精神状态发挥职能作用,以“适度的能动”弥补法律的不足和缺陷。但是,在强调能动司法的时候,必须坚持必要的司法克制,切忌司法的盲动和妄动,即司法能动不能脱离司法审判的职能定位,不能侵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权,不能超越司法机关应有的地位,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则与原则。
      四、既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弱化,又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异化。一个政治功能缺失或弱化的法院,实际上既无政治地位,更无力担当实现法治的重任,还势必影响其一般司法功能的发挥。司法政治功能的弱化,不仅有可能丧失法院作为司法的主体地位,而且有可能使法院受其他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的摆布与支配,成为某种强势主体的附庸。但是,如果司法的政治功能过于强大,不仅与司法权的性质不相符合,而且极易使法院丧失司法的公信力。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异化,一是必须严格控制司法权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得越权干预政治生活;二是司法的政治功能必须通过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而实现;三是司法的政治功能的表达不得违反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

    五、既要注意法律效果,又要注意政治效果。在我国,司法审判讲政治,落脚点在于必须讲求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处理好法律正义与政治正义的关系。为此,必须考量司法审判是否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基础,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有利于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建构,是否有利于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但是,对政治问题的考虑和关照,切不可超越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要善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政治意图和发挥司法的政治功能,即通过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正确解释法律的意旨、合理填补法律漏洞、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等方法实现司法的政治功能。法律的稳定性、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国家机关严格遵守法律,同样具有重大的政治价值,为了某个个案而牺牲法的稳定性是得不偿失的。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变通适用法律规范,而变通适用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符合正当条件。

    六、既要理性面对各种政治影响力,又要注意维护司法公信力。司法必须积极面对和回应各种政治影响力。所谓积极面对和回应,就是要充分利用其正面价值,降低其负面价值。而要这样做,就必须进行严格的规范,建立正当的程序和对不良影响的排除机制,防止可能出现的弊端。对政治影响力的合理接纳,有可能强化司法的政治功能,但也有可能弱化司法的公信力。经验告诉我们,法院在公众中愈具有独立的形象,其政治功能愈能得到有效发挥。而法院超越现行有效法律表达政治偏向,往往会以牺牲司法的公信力为代价。

    七、既要善于把政治问题法律化,又要善于把法律问题政治化。让司法机关涉足政治问题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可以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从而淡化政治纷争,使尖锐的实体纠纷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以避免政治动荡。这是执政经验成熟的表现。但是,在有些特殊的背景下,也需要把法律问题政治化。尤其是在我国社会变革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必须善于从政治上分析和处理问题,充分运用法律之外的手段(包括政治手段)解决争端和处理案件。许多长期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常常需要依靠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优势,依靠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从政治层面加以解决。当然,无论是政治问题法律化,还是法律问题政治化,都必须建立严格的规则,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构建政治与法律良性互动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