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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09-11-22 20:51:48
--  秋风:财产权和市场先于政府 政策不能践踏合同和权利

秋风:财产权和市场先于政府 政策不能践踏合同和权利

2009年11月20日 09:14南方网
秋风

每年都会有一些学者或机构用貌似科学的数据来证明,中国的市场化程度已经达到70%或80%。山西当局以一纸红头文件强制国有大企业兼并中小私人煤矿让这样的数据陷入难堪境地。市场化改革虽已进行了一代人的时间,至少山西省制定和执行这份文件的官员,以及有责任审查这份文件的各个部门的官员们并没有真正理解,市场是什么,法治是什么。

无人否认,政府有权对煤矿行业进行监管。甚至无人否认,政府有权出台政策鼓励企业之间进行兼并重组。但是,在法治所支持的市场中,政府的这些监管权是一种次级权利。初级的权利则是私人及企业的财产权,及由这种财产权中引申出来的经营自主权与合同。

不论是洛克的契约论,还是霍布斯、甚至卢梭的契约论,阐述的其实就是这样的原则。人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在没有政府之前,人们就已经开展交换、合作。也就必然存在着法律,如习惯、惯例、习俗等,以及执行这些法律的机制。随着交易、合作范围扩大,且日趋复杂,人们觉得需要一个在更大范围内更有效地执行更为普遍的法律、并提供其他服务的机构。于是设立了政府,委托它对市场活动进行监管,对社会进行管理。这样的政府起源论意味着:从逻辑上说,财产权和市场先于政府;从道德上说,社会高于政府;从政治上,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政府必须服从人民。

不要说这些都是理论的虚构,作为一种制度体系的现代市场就是依据这些原则构建起来的。现代市场形成于十七、十八世纪,在这之前经历过一个“重商主义”时代,吴敬琏先生近几年来经常谈论这个概念。在这个时代,国王们的权力已经强大起来,他们误以为,自己就是国家中的老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统筹安排国内所有经济资源,使之服务于国家强大的目标。

这引起了商人、土地所有者的反抗,最先在英格兰,随后在欧洲其他地方,引发宪政主义运动。这场运动的实质就是重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随后形成的法治确立了这样的原则:权利先于、高于、胜于权力。不错,政府仍拥有强大的执行力量,甚至比以前更大了,因为这是维护大市场秩序所需要的。但是,这种力量受到了约束,它只能对市场进行监管,而不能再充当市场的主子。

由此,社会中形成了这样的宪法共识:第一,私人企业是经济活动的基础单位。政府可以建立国有企业,但这毕竟是例外,虽然有时可能例外到一半,但仍然是例外。第二,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所有监管都应当尊重市场中已经形成的产权关系。这种监管可能很严密,也十分严厉——美国行政、司法、独立监管机构等部门对企业的监管,远远多于、密于中国。但是,这种监管却有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不能无视产权,无视合同,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且合乎法治的精神。打个比方,这样的监管机构就是给市场秩序看家护院的,而不是喧宾夺主,自居为主人。

正是靠着这样的宪法共识,现代市场制度发育、成长起来,西方也因此富裕起来。现代市场不是别的,不是机器、工厂、技术,而就是那套共识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套法律、政制制度而已。因此,判断一个国家、一个地方组织经济活动的体制是不是市场,只须看其政府如何对待私人产权、对待私人企业。用这个标准来衡量,在山西煤炭行业,很难说存在现代市场秩序。如果说2006年进行的明细矿权改革还带来了一些市场因素的话,本轮强制兼并重组则把这些市场因素摧毁殆尽。

山西现有,有相当数量的民营中小煤矿,乃是在2006年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过程中,外来投资者依据政府法规通过公平竞争、缴纳资源价款、协议出让、变更登记等过程而建立的,领有政府要求的“六证”。这是地方法律承认的一种明晰的产权。行政、司法部门如果不尊重这种产权,那就没有市场可言。

至于兼并重组,本来也是市场制度内生的现象。政府当然可以进行监管,但是,究竟是否兼并重组,谁跟谁、以什么样的条件兼并重组,这些得由当事企业两厢情愿,公平谈判,自由交易。现在政府却单方面规定了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补偿价款确定、支付款项来源,显然已经把自己凌驾于兼并双方的经营自主权之上,而不是中立的监管者,此时当然也就没有市场可言了。

山西煤矿业正在发生的事情正在测验国人、尤其是相关决策者对市场、对法治,归根到底是对政府权力的性质的认知,究竟达到了何种程度。(作者系北京学者)

转自: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