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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1-8-20 23:07:51
--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李少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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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地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今年1月24日举行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强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的生命不过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本意是说法律应有的社会作用的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作用的发挥,当然在于其规范能够得到较好的实施,融合到现实的社会生活之中。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的法律体系从形成阶段进入完善、成熟阶段,而我们的法治建设应该自觉地从以立法为重点进入以法律实施为重点的新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政府工作有法可依,把政府权力从决策、执行到监督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人民群众能够监督和保障政府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好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更好地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体现了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必须确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立足审判执行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围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大力推行服务型、主动型、高效型司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更不是一劳永逸的。它是开放的、发展的体系,与时俱进、日趋完善的体系。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身要不断完善,还要加强立法规划、制定必要的新法;也要修改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质量;同时要加强与相关法律匹配的配套法规制定工作,确立和实施立法后评估制度,等等;另一方面,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更要把法治建设的重点放在使既有法律切实实施上,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且要注重法律实施效果的监督。

  毛泽东说:“真理只有一个,而究竟谁发现了真理,不依靠主观的夸张,而依靠客观的实践。只有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尺度。”实践不仅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且是唯一的标准。法律的生命力只有在实施中才能得到真正体现。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