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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4-7 10:38:36
--  和谐社会民事审判视野下的裁判思维
和谐社会民事审判视野下的裁判思维
2010-4-7 来源:人民法院报
  ◇ 金民珍 竺常赟 徐婷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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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主流观点认为裁判形成的过程是三段论的演绎逻辑推理过程,然而,随着对司法过程认识的深入,人们发现三段论并不支配法官的裁判过程,裁判的思维通道往往呈现从结论出发去寻找依据的逆向特征,故可称为逆向裁判思维,以区别三段论顺向的思维路径。逆向裁判思维运作方式较三段论的思维模式而言更显复杂,但与司法过程更为契合。本文拟对这种复杂的思维运作模式进行初步挖掘,以更好地认识司法过程的性质。

  逆向裁判思维的存在基础

  逆向裁判思维的存在是有其基础的:首先是三段论裁判思维的局限性,该思维强调了规则和结论的唯一性,否定了法官的主观意志。然而规则的有限性与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性决定了在许多案件中法官总有一个选择的问题,纯逻辑的三段论并不能支配法官的裁判过程。其次,民事审判中,当事人将案件诉诸法院,多是为了求个理,法官应关注结果的社会可接受性,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心理诉求。心理学研究也表明,人们对事物的判断过程很少是从一个前提开始的,相反,它一般是从一个模糊地形成的结论开始的,判断者从这样一个结论出发,试图找到将证明这一结论的前提。如果他找不到使自己满意的论据,从而无法将结论和他认为可以接受的前提联系起来,就会放弃这一结论而另找其他结论。司法判决如同其他推理活动一样,也是从暂时形成的结论回过头来论证的。最后,和谐社会互动型司法要求在民事审判这一与社会生活、人性、人情、道德、伦理等紧密结合的实践领域,法官的裁判思维不能拘泥于一般的逻辑推演,而应该是结果出发型的逆向思维。

  逆向裁判思维的思维路径

  形象地说,案件是输入的材料;法官的裁判过程是加工;判决则是输出。于是,在案件与判决之间存在着一个“加工通道”,该通道就是法官思维的路径,可以细化为以下步骤:事实——发现——检测——证成。

  事实指法官认定的事实,即法官在证据规则、生活经验、价值观念的引导下,对案件的证据进行筛选、认定而得出的事实。发现是法官的第一感觉,即根据事实得出的可能的结论(一个或多个),结论的得出是建立在法官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理解掌握和解决类似案件的职业经验基础上,因而大致方向是准确的,而非瀚漫无边、无所凭依的。检测是对发现结果从利益衡量角度进行正当化检测,是为了对已有结论进行筛选从而得出最佳结论。发现+检测的思维过程是法官采取外部观察者的视角从宏观上对不同判决引发的社会效果进行比较权衡,以期判决能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最大的社会收益,其考量的因素主要是法律之外的政策、伦理、公众意见、社会导向等社会正义观,该过程无法排除法官个人的直觉、偏好。证成则是为判决方案提出有根据的且有说服力的法律理由,目的是让人们觉得裁判的结论是合法的、合理的与具有可接受性的。发现与检测是得出结论的过程,证成是结论正当化的过程,证成可以否决一个和法律“不沾边儿”的判决。如果说“发现+检测”主要考量正义,那证成则在逻辑与正义之间寻求平衡。证成强调逻辑因素,因为证成的内容体现为判决理由,判决理由需要逻辑三段论的支撑,它是运用逻辑推理将案件事实纳入法律规范的说理过程,以证明判决是严格依据法律而不是法官的个人意志而来的;证成也强调实践理性,因为法律规范的选择、解释、填补都不是逻辑能够推演的,而需要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解释、类推等各种法律方法进行论证。

  逆向裁判思维适用的类型化分析

  1.多规则型:案件的事实处于两个以上规范涵盖范围之内,也就是同一案件可以适用两个以上规范,适用哪一个都是合法的,这就存在规范的选择问题。证成要素:为何选择A规则不选择B规则,也就是要突出A规则与案件事实的契合程度,B规则与案件事实的相异程度。

  在该类案件中,应避免的情况是避而不谈未被法官采用的其他规则,只一味强调案件事实与所选择规则的契合度,这种论证是不全面的、缺乏说服力的。

  2.规则空白型:法律规范作为抽象思维的产物,不可能尽善尽美,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立法者有时会因疏忽或未能预见而对某些事项未予规定,或者是为了追求立法技术简练,有意对某些事项不作规定,由此产生了规则空白。法官不仅不应当拒绝裁判,还应当根据法律(起码是法律的精神)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判,此时法官应当采取不同方法将法律漏洞填补。类推是最重要的漏洞补充方法。类推是指将法律明文之规定,适用到非该法律规定所直接加以规定,但其法律之重要特征与该规定所明文规定者情形相同之案型。运用类推的案件的证成要素是相似性判断(即案情与现行规定在重要特征上的相同点),这种判断不但是事实判断,更是价值判断。

  在该类案件中,应避免的情况是完全抛开现行法的规定,纯粹依功利性权衡的经济学理由、社会学理由作为判决依据。因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治国家的根基。经济学、社会学上的理由即便是法官审理疑难案件的一个真实的决定性的考量因素,也不能公开抛头露面,而必须以法律理由面目出现才有资格被写在判决书上。

  3.规则多义型:任何法律规则,都是由法律概念构成的,语言的开放性决定了即便是确定的法律概念也有其边缘和模糊地带。同时,由于法律概念的意义是由人赋予的,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流变,因此法官在证成过程中会遇到尽管案件只有一个可适用的规则,但对该规则存有不同理解,这就需要进行法律解释以明确规则含义。法律解释有多种方法,它们运用是有大致顺序的,一般认为:语义解释具有严格的优先性,若语义解释的条件得到满足,它就优先于其他解释方法而被采用;只有具备足够的理由对语义解释的结果表示怀疑时,才有条件考虑上下文解释和体系解释;当这些解释结果都不能明显成立的时候,才可以考虑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而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则通常被看作是最后的选择。但这种排序并不绝对,能够为法官认为最佳的司法方案提供法律依据的解释方法在个案中往往具有优先性。该类型案件的证成要素是:经解释的法律内涵,当法官运用后位的解释方法时,还必须说明前位解释方法不成立的理由。

  该类案件应避免的情况是:(1)法官直接引用有多种可能含义的法条而不予解释。因为法条含义不确定的情况下,只有经解释明确其含义才能适用于具体案情,否则法律与裁判结论之间会缺乏必然的联系,让人看不懂。(2)法官不加说明地运用后顺位法律解释方法对法条进行阐释。因为后顺位法律解释方法是更为复杂的解释,要考虑法律文本之外的方方面面因素,赋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权,若不加控制,恣意擅断和徇私舞弊也极有可能乘虚而入。因此,判决理由中要对法律经解释后(尤其是复杂解释过程)的具体内涵加以阐释,要对法官舍弃前顺位解释方法采用后顺位解释方法的原因予以说明。

  逆向裁判思维对法官提出的要求

  逆向裁判思维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可以有效避免机械执法,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运用不当,则会产生法官恣意擅断、法律虚无主义的恶果。正确运用逆向裁判思维,追求逻辑与正义的统一,就对新时期的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法官不但需要有渊博的法律知识、能领悟与把握深奥的现代司法理念,也需要拥有强烈的人文关怀意识,熟知本土人情,并掌握丰富的司法经验与技术手段。

  2.对判决结论做必要的检测,这也是慎重下判的要求。逆向裁判思维中的检测不同于法律论证,法律论证虽然也具有检测的功能,但主要是为了检测已有决策的合理性,并为已有决策提供必要的论据,一般情形不会推翻已有的先前决定(除非该决策实在找不到法律上的理由),因此证成阶段之前的决策往往对最终判决结果起实质性影响,为了从多种可能的决策中找到最佳,必要的反省顿悟是少不了的,这种检测主要是利益衡量的过程。

  3.根据具体案件的证成要素撰写判决理由,避免判决理由与结论之间无逻辑联系的现象发生。判决是由联结紧密和表面没有瑕疵的法律理由链条来支持的,法官要增强判决说理的能力,就是通过判决理由的阐释能顺理成章地得出判决结果,这就需要法官根据证成要素展开辨法析理,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判决信服。

  总之,逆向裁判思维展现了法律裁判的完整过程,也是逻辑与正义沟通的桥梁。全面洞悉正确裁判(决)的过程和在此过程中的心理活动,有利于裁判者对疑难案件作出准确判断,实现判决结果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的统一,有利于裁判者提炼证成要素,增强判决说理能力,这也是和谐社会民事审判的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