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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第8号《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的通知  (http://bjlaw.org/bbs/dispbbs.asp?boardid=69&id=2736)

--  作者:law-credit
--  发布时间:2010-9-26 0:00:08
--  关于发布第8号《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第8号《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20 10:34:56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各律师事务所:
    为负起律师协会肩负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树立全社会对律师职业的信任,为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降低执业风险,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将不定期以《规范执业指引》的形式向会员发布规范执业的指导意见,希望广大会员在执业活动中遵照执行并将实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市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现予发布第8号规范执业指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上述指引的规定,开展内部检查,如存在上述指引中的违规行为,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上述指引实行之后发生的违规行为,本会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如果上述执业规范指引的内容与本会以后颁布实施的行业规范不一致,以生效的行业规范为准。
附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第8号规范执业指引》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第8号执业指引--关于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问题.doc


--  作者:law-credit
--  发布时间:2010-9-26 0:01:48
--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8号)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8号)


近来,涉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投诉有所增多,公检法机关向我会反映律师违规的情况也屡有发生。这些投诉和情况反映集中表现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调查取证等方面。例如:律师违反会见场所的规定,向犯罪嫌疑人传递禁止传递的物品;律师在公共娱乐场所等不恰当的地点向证人调查取证;律师在向证人调查取证时,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朋友在场等。这些做法,既违反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也给律师本人带来了执业上的风险,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北京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防范执业风险,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执业规范的规定,特发布本指引。
一、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1、不得在家属及其他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进行任何帮助串供或妨碍作证的行为;
2、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做虚假供述;
3、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借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4、不得违反监所的规定私自传递物品;
5、不得带非律师(实习律师除外)或者当事人的家属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律师在向证人调查取证时:
1、不宜在公共娱乐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2、不宜向证人提供可能涉嫌贿买证人的金钱或物品;
3、不得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旁听;
4、不得同时向多名证人一并取证。

 


                      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