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 “如皋市××工艺织造公司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现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某、钱某为我院代调查如下事项……”11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发出上述委托调查令。
拿到委托调查令后,律师韩某说:“有了这个‘尚方宝剑’,我为当事人调查就硬气多了!”据悉,自2007年以来,该院已经发出近百份委托调查令,进一步解决了诉讼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按照法律规定,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拥有调查权,但在现实中律师调查取证时却常常被拒绝。针对这一问题,南通中院在2007年初出台了《关于调查令的实施规则》,当事人因涉案证据保存于公安、工商、税务及房产登记、金融等部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所需证据时,可以申请调查令,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规定后予以签发。
根据规定,被调查单位对持法院调查令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收集、调查证据。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