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应税车辆 具体范围 注 释
汽车 各类汽车
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
50cm3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
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
50cm3,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电车 无轨电车 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有轨电车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挂车 全挂车 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半挂车 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
驶的车辆
农用运输车 三轮农用
运输车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运输车7.4kw,载重量不大于
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
运输车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运输车28kw,载重量不大于
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注:表中50cm3=50立方厘米)